未经同意婚内炒股亏损
今天业内一则裁判刷屏,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一对夫妻,男的叫范某,女的叫曹某,二人有一个女儿。
范某跟曹某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夫妻二人也认可是共同财产。
到了2020年,他们决定已228万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分了几次打款过去。首付款是46万。
其中:
1、刘某转了41万到范某账户
2、其余5万刘某转到曹某账户。
3、其余的,刘某多次转账,一共转了182万到范某账户下。
至此,完成房产交易,一共228万元。范某账户有223万,曹某有5万。
这些卖房钱如何分配?
裁判文书显示,男方给女方共计33万多,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
其中,1、关于首付款46万元。2021年1月11日,双方将首付款447061.74元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38.26元范某称在曹某账户内,曹某对此予以认可。
2、关于房款31万元。2021年3月12日,范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曹某转账31万元,曹某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此款系偿还此前双方之间债务,主张另案解决该夫妻债务问题。
至此,228万就剩下房款150万元。问题来了。
据裁判文书显示,范某没有经过曹某同意,2021年3月从炒股账户转了89万元,4月8日再转55万元,一共144万。
结果炒股亏了711196.08元。文书显示,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0000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00.73元,偿还亲属A欠款130000元、亲属B欠款100000元、亲属C550000元、亲属D620000元,共计30万元,范某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在这里泰勒做个总结,也就说,范某把150万的房款分别用于:炒股亏损70多万、偿还账务70多万,差不多花光了。
这下曹某不干了,她认为,丈夫这么做是挥霍了他们的共同财产。要丈夫赔钱!
曹某认为,股票亏损及信用卡还款应由范某个人负担,2021年7月14日,曹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6日,签名为范某及曹某的《房产分配协议》原件一份。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范某认可协议真实性,但称系在胁迫下作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如何判呢?
范某认为,并没有侵害曹某的平等支配权,原因是:双方都是一个单位的工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资,曹某拿着二人的共同工资,家里的开支范某1用银行贷款、信用卡等形式维持着,卖房款的去向有四个:(1)还银行贷款;(2)给曹某一部分;(3)还亲朋好友的借款;(4)投资股票。范某1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失败是家庭生活中的经营活动。
范某称,与曹某从2004年结婚到诉讼法院分割婚内财产,曹某一直掌控着范某1的工资卡,家庭开支、人情费往、孩子上学等等一系列的开支范某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才负债累累,不堪重负的范某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果投资股市失败。
而曹某承认她一直掌握着范某的工资,开支是范某用信用卡等形式支付的,这种不平等的家庭财产管理方式导致范某不堪重负,范某为了维系家庭关系才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
而曹某回应称范某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某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随后范某申请再审。
最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