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图
经查,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王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情况下,仍以每株0.25元的价格,通过邮寄方式,从冯某、姚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野生春兰221000株,栽种在自家的大棚内。由于王某没有养兰花的技术,加上兰花从外省大山移种到新沂后水土不服,这些野生春兰大部分枯死。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所购野生兰草为兰科(Orchidacese)兰属(Cymbidium)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图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所购野生兰草为兰科(orchidacese)兰属(cymbidium)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2022年9月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4月3日,王某自愿缴纳人民币70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表示,野生春兰的采挖一方面破坏了它的生长环境,另一方面切断了兰花与其他真菌、昆虫的食物链。
庭前,该案法官实地到上游案犯地进行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走访专家,了解兰花在野外的生长状况。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图
主审法官表示,野生植物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文化、生态、科学、历史、美学等价值。野生植物一旦减少或消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本案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兰草,引发源头采挖,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和破坏,鉴于其能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