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网络大V“检者青锋”的一个帖子,直接上帖子:



新闻话题为 #得知撞人需赔20万男子秒离婚净身出户#

“检者青锋”感慨:“不要自作聪明,这么明显的法律漏洞不可能出现。网上人均法官,但真正愿意研究法律的少之又少。”

我顺着该话题一捋:



梨视频的新闻:周某撞伤人后……但该案执行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妻子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

新闻文字版到“债务由周某承担。”戛然而止,周某此时已经离婚,家里房屋财产归老婆所有,周某净身出户、身无分文,显然被撞人将面临赔偿无望。于是网民怒火中烧,有骂法律的,有骂法官的,什么声音都来了。

梨视频坏得狠,该新闻的重点在后面,它没放进文字版,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心理“反转”。为进一步考证该新闻,我查了原始出处,请见大屏幕:





该案件来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是一个撤销案件。撤销交通肇事的周某把财产归老婆、债务给自己的这么一个缺德行为。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

法院认为,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归老婆、债务归老公的约定。注意法院撤销的是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条款,不是撤销离婚协议。就算“假离婚”,这离婚也是有效的。法律层面上没有“假离婚”之说,但“假离婚”协议中的损人利己条款是不算数的,法院必须予以撤销。

撤销离婚协议的害人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就是撤销“假离婚”协议中害人条款的法律依据,周某净身出户离婚,损害了本案陈某的利益,陈某也是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法院撤销该缺德条款后,该夫妻的财产约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假离婚”的鬼把戏泡汤了。

这种鬼把戏真的很低级,如果这么低级的鬼把戏都能成功,那么多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不都是吃干饭的了?

实际上该案的周某是吃鸡不成蚀把米——“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本案是以撤销离婚协议的害人条款的诉讼来证明了“假离婚”逃避不了还债,但实际上还有更简单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假离婚”逃避不了债务,具体见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重点提示,夫妻离婚的财产约定只是对该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而陈某是第三方,所以这个财产约定和陈某是没有关系的,陈某本就不必受此拘束。

我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准备离婚,和老公(老婆)约定这样******财产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我一般都会说,问题太复杂,如果你想清晰又免费得到这个答案,请关注“法之剑”微公号,看几篇普法文就可以了解了,否则请发个咨询红包,电话交流……

扪心自问,你们看个新闻会不会像我一样认真研究,你们不愿意花一点时间去查索,去学习,去思考,发个咨询红包了解了解法律问题,真的不冤枉。你和我几分钟的交流收获的是我花几小时、几天时间琢磨研究的成果,你真的赚翻了。你泡妞、喝咖啡,我通宵达旦读书、查资料,不要心疼你发了个红包。

最后说个题外话,本新闻中的周某被人家告了,官司输了,赔了了二十多万,其实是因祸得福,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假离婚”的财产约定被法院撤销了,如果该约定没有被法院撤销,周某老婆假戏真做,周某真的就失去两套房了,上海的两套房啊,而现在周某大概率又重新拥有该两套房了。这不是因祸得福又是什么?

最后笔者倒是有个问题要问,周某夫妻在上海有两套房,交通事故居然有20多万赔偿金要折腾,难不成车子没买商业险?上海两套房的人车子没买商业险,这可真的匪夷所思、天方夜谭了。

得知撞人需赔20万,上海一男子秒离婚净身出户:两套房全给她!法院判了→

古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有人为达到

逃避债务的目的

竟选择净身出户

让自己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这样的方法有用吗?

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

后来双方试图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某选择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

法院作出判决

周某需支付给陈某20余万元的赔偿

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

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

周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以供执行的财产



深入调查后,法院发现

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不久

周某和妻子田某

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而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有一个关键条款

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归妻子田某所有

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都由周某个人承担

这显然是周某

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而采取的规避行为



△图为周某与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不少网友认为为了躲债不惜假离婚太没良心!









也有不少人表示

债务是发生在离婚前

应该用共同财产来还





至于说前妻会不会和他复婚?

大家怎么看?





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