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李克难,原文标题:《首例微信名反不正当竞争案:前员工盗用抢注公司,法院不支持》,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微信如今已成为所有人社交离不开的工具。在以微信朋友圈和聊天群形成的私域中,在圈内被广泛认可的微信名称往往成为个人类似别名、笔名的标识。这样的个人标识的专有使用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近日,一起以盗用微信名而起的反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件在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变更以原告执行董事微信名命名的公司名称,并无偿转让其以原告执行董事微信名为标识的若干商标。


该案是目前国内第一个盗用微信名起诉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尽管该案二审最终未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但从调解的实质结果上看,此案对未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公民与企业微信名称使用权益提供了重要借鉴。


一、案件事实:知名教授的微信名被盗用注册公司


吴希再是华中科技大学知名教授、电气自动化领域专家,中国电气类专业教学设备的开拓者,同时也是武汉华大电力自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电自”)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华大电自在其带领下,在电气类专业教学设备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华大电自公司网站介绍,公司于1998年成立,是由武汉华工大电力自动技术研究所重组的高新企业。公司承接过国内四十多所动模实验室的设计、制造、改造任务,目前正致力于新能源发电教学实验室设备的研制。公司生产的电气类专业教学实验设备多次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是中国电气类专业设备的开拓者,已被几百所电气类院校广泛使用,适应了电气类专业课程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以及某些研究课题实验需求。


吴希再对外使用别名“希在”进行交流,包括个人微信名称、内部微信群、华中科技大学退休教师微信群等社交软件中。在网络交易中,包括外卖软件等吴希再也均使用别名“希在”进行交易。


2020年11月,一位从华大电自离职的外聘销售人员张某成立了湖北希在电气有限公司,且公司三名股东均为华大电自的前员工。张某向华大电自的客户宣称,“吴希再老先生年纪大已经不干了,业务由他的公司承接。”客户向吴希再询问是否有此事,吴希再才得知他的微信名称被盗用注册了公司。不仅如此,对方还注册了一系列包括“希在”的商标,如“希在电气 XIZAI ELECTRIC”“希在科技”“希在教仪”“希在集团”。


 图片来源:武汉华大电力自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2022年3月,华大电自由就对外发表声明,称“武汉华大电力自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希在电气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行为均与本公司无关。”被告希在公司则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希在电气”,在2022年4月向华大电自发出《请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告知函》,要求华大电自立即删除在官网上的“不当言论”并公开道歉,停止侵害被告希在公司的名誉权。无奈之下,华大电自只能以诉讼维权。


二、法院态度:从一审法院认定到调解结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市场经济中,通过高水平的技术、质量和诚实经营建立起来的商业声誉是值得保护的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条文便是旨在对有意或无意中使用他人名称引起大众混淆的商业行为进行限制,保护合法商誉。


在一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丹律师指出:


吴希再不仅是原告华大电自公司前身武汉华工大电力自动技术研究所所长,而且是华大电自的创始人兼实际经营人至今,同时也是华中科技大学知名教授、电气自动化领域的专家,是中国电气类专业教学设备的开拓者,在电气自动化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华大电自在吴希再的带领下,在电气类专业设备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行业内相关公众心目中已深刻形成了“华大电自”即“吴希再”、“吴希再”即“华大电自”的公众认知。吴希再与原告华大电自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稳定联系。


吴希再姓名的拼音为“XIZAI”,吴希再对外使用别名“希在”进行交流,包括个人微信名称、内部微信群、华中科技大学退休教师微信群等社交软件中,在网络交易中,包括外卖软件等吴希再也均使用别名“希在”进行交易。“希在”作为吴希再的别名,已经与吴希再建立联系,形成对应关系。


吴希再授权原告华大电自享有独占姓名权及形成的商业性使用权益,并有权将该权利及权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并获得相关商标注册。被告希在公司使用“希在”作为企业名称,系擅自使用原告华大电自实际经营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引人误认为被告希在公司与原告华大电自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一审中回应称:


希在公司自成立以来,除对外承接了一个劳务分包项目以外,并未开展其他的对外经营活动,谈不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淡化吴希再在行业中的影响力。


为了解吴希再在客户中的影响力,原告律师还向国内诸多电气专业高校相关部门配发了一份问卷,以此调查明确:由于华大电自在国内电气教学设备行业处于垄断地位,国内相关高校多年来一直使用原告的产品,原告的客户也限定在高校,因而华大电自与高校客户间关系非常稳定,也都熟知吴希再教授一直领导着华大电自。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并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希在公司的三名股东都曾在华大电自工作,张某是原告及重组前的原武汉华工大电力自动技术研究院的外聘人员,代表研究院与国内高校签约,与吴希再本人相识多年,也和吴希再有过微信联系;黄某入职华大电自12年,与吴希再本人相识多年;祝某入职原告华大电自4年多,知晓吴希再为原告华大电自的法定代表人。三人“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华大电自对吴希再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抢占了原告华大电自在市场上的份额,攫取了吴希再为原告华大电自所积累的优势竞争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后,双方都提起上诉。不过,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案件以双方接受调解而结案:希在公司承诺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保有“希在”字样,同时将名下含有“希在”、“XIZAI”以及英文“HOPEFOREVER”的商标一并无偿转让给华大电自公司。


三、法律研判:企业主姓名盗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律师何丹告诉“互联网法律评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故意引起客户对交易对象的混淆,对原告的损害是存在的,但二审法院最终没有做出判决,而是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一方面在于本案原告的损失金额较小,另一方面在法院考虑到目前针对微信名的反不正当竞争尚不存在先例,因而更倾向于以调解的方式,达成个案的解决。


如今,企业声誉越来越与其创始人或高管联系在一起。企业一般会与创始人或高管签订独家使用姓名权益的授权书,使用创始人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如利用企业主姓名、化名等标识,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2022年,袁米公司未获得隆平高科的授权,便使用袁隆平的名字与肖像进行宣传,在薇娅的直播间进行推广,便被长沙市中院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袁隆平案不同的是,本案选择以华大电自公司为原告起诉不正当竞争,而非吴希再教授为原告起诉侵犯姓名权与肖像权,更便于从商业角度解决纠纷,并且在调解中一并解决了商标问题,相对以自然人起诉更为便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使用的并非原告高管的姓名,而是一个在微信中使用的姓名的变体。原告所在行业相对较小,吴希再教授在这个特定领域中有足够影响力,并且原告公司股东也均为吴希再教授相关联人士掌握。吴希再与原告公司的关系,以及其使用的“希在”微信名,都被圈内以及客户群体广为人知。如非满足以上条件,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的机制便难以成立。


因而,第三者使用企业主姓名,特别是姓名的变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对个案的具体条件进行甄别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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