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员工朋友圈吐槽单位被炒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耿某某原系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
2020年4月30日,耿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为:
“X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XX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一天天的,我XX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
耿某某回复同事的朋友圈:“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XX的工资倒少了,这XX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X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
在同事提醒耿某某注意时,耿某某回复道:“我就是太XX的注意了!”
2020年5月8日,医院向耿某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
“鉴于你于2020年4月30日18:30左右,在你个人及其他人的自媒体上发泄不满,散布医院体检费翻了两倍等不实谣言,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经医院调查核实,你发布的内容有辱骂单位、恶意诽谤、诋毁诅咒、制造事端等事实,给医院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违背了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和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最基本职业素养。为此,经院务会研究与工会协商决定,医院将于2020年05月08日起终止《劳动合同书》。请你接到此通知后,当日到医院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对此,耿某某向北京顺义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万元;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双休日加班费4.2万元等,上述合计16万元。
不过,仲裁委并未支持其诉求,耿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耿某某认为,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形式发布事实,其发布内容并未体现医院的任何字样,以及发布内容没有针对医院,并且其发布的对象只针对于经过其本人筛选的特定的4人可见,故此不存在医院在仲裁期间所陈述的传播范围广一事实。
而医院则认为,耿某某在自媒体中发表不当言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且对医院的管理以及医院的社会职能是很不利的影响,医院依据医院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程序与耿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行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一审、二审法院: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耿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的言论,根据其内容很明显指向对象为医院,而且能够查看该言论的人员为医院其他员工,势必会影响医院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耿某某的行为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因此,医院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耿某某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耿某某还是不服,继续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耿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带有否定性及辱骂性质的言论,该言论的内容明显指向于医院,且结合他人在耿某某微信朋友圈的回复情况,表明医院其他员工及社会公众可通过该信息对医院产生不合理评价,影响医院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耿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不良言论,医院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明显不当,耿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执实属正常,在产生纠纷时,各方均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以在公开媒介发表带有辱骂字眼的言论表达不满的方式,并不可取。法院建议各方相互间多给予理解与尊重,在纠纷难以自行解决时亦可寻求救济,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的劳动环境。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明: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