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经过一审、再审。2023年5月22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案件的判决书。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表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以诉求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当事人把民事纠纷诉求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超过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1 女子诉称
“术后不适症状持续,彻夜失眠”
2020年,北京的林女士(化名)到北京某整形专科医院做“双眼皮”手术。术后1年发现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且手术部位出现不正常的颗粒摩擦感,非常不适。她在向医生反映上述情况后,经过强烈要求,医生同意进行修复手术。经过两次修复手术,患者林女士认为仍未达到双方术前沟通的效果,且不适症状持续,彻夜失眠。2022年,林女士一纸诉状将院方告上法庭,在法庭调查阶段,林女士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2.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林女士控诉院方篡改手术申请单(院方辩称是笔误写错日期),还提交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医生明知对患者眼角造成创伤,但仍坚称半年左右就可以好。林女士还认为,自己手机是被人窥视的,主刀医生是被人引导或者误导而伤害自己。
2 三机构拒做医疗鉴定
女子称“受理就是坑”
院方辩称,患者因先天性右侧单睑,自觉影响美观、自信,为行重睑术来医院就诊。院方为患者实施右侧埋线法重睑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5个月,患者自觉形成的右侧重睑线外侧弧度不流畅,要求再次手术调整,医生再次为其右侧重睑线弧度进行调整,手术过程顺利。院方认为,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患者林女士目前无明确损害后果,医方不构成侵权,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鉴定环节,一审法院经双方同意,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指定方式先后指定三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在法院送达鉴定委托书后,三家鉴定机构均做退案处理,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说明函、不予受理告知书,后法院通过高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进行征询,征询结果反馈表亦载明无机构应询。针对该鉴定程序,林女士称,这个案子因为时间太长了,鉴定机构如果受理就是被坑。
3 法院认为枪毙主治大夫
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林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对医疗美容效果认知存在差异与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损害后果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本案林女士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其因医方的医疗美容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难以支持其关于医方应赔偿其医疗费的主张。关于林女士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一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
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中她改变诉讼请求,即要求医院退还其3000元医疗服务费,赔偿过错损失暂计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吊销主治大夫执业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医。5月22日,二审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林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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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民事与刑事诉求混为一谈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告诉记者:“本案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以诉求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但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专业律师。诉请法院枪毙对方,这是当事人把民事纠纷诉求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超过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聂炜昌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主张整形外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其负有证明存在损害后果、整形外科医院存在侵权行为、整形外科医院的侵权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整形外科医院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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