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周华(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文标题:《为什么很多的有限公司,股东却承担了无限责任?》,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一、事情缘起
昨天去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一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让我感慨良多。
一家经营了20多年的制鞋企业,因为疫情和经济下行,订单锐减,欠了银行100万贷款还不了,被银行起诉。
和老板聊的时候,让我非常惋惜,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甚至是更靠前。
原本是白手起家,辉煌时上亿资产,现如今因为100万元贷款公司账号被查封,老板个人也被连带起诉,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老板已经年过六十,这个岁数想东山再起,不可谓不难。
那为什么很多的有限公司,股东却承担了无限责任?
二、学习两个概念:股东和公司
大家对这两个词以及之间的关系应该都不陌生,但是对他们之间的责任你知道吗?
什么是股东?
股东是出资成立公司的个人或者组织。
什么是公司?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叫公司,公司特指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这两类才叫公司,结尾不带公司的一般都不能叫公司。
我们通常所说的有限公司的“有限”二字,是指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也就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额限度的不承担责任。
假如一个股东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公司,他的想法是什么?
一般是我拿一百万来经营,如果挣钱了,可以养家糊口,改善生活,造福社会。如果经营不善亏损了,100万亏完就算了,不要影响我个人的生活甚至家庭财产。
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看到,很多企业家创业失败后都是身败名裂,成为老赖,很难翻身,这是为什么呢?
不是说好的有限责任,怎么轮到你创业就成了无限责任?
那什么是无限责任呢?
无限责任就是以你的全部资产为限,不仅包括现有的资产,甚至包含以后的资产,全部拿来承担责任。
其实公司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公司一旦产生负债,就是要用全部资产来还债,不仅包括现有的资产,还包括以后的资产。
作为股东来说,我们希望能够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呢?
肯定是有限责任了。
创业是九死一生,谁愿意创一次业就把一生搭进去呢?是不是?
三、为什么股东的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
首先,选择的公司形式不对。
很多老板注册是的一人有限公司,殊不知风险巨大。
首先,我们来看一人公司的两个紧箍咒。
第一个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例,当一人公司一旦产生诉讼,其股东一定会被列入被告,而且99%的都会成为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本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该承担的也是有限责任,但为什么会被法院判决承担无限责任,原因就在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很难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一般像这种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个人,所以股东就会认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公司钱与个人钱基本上就是混同的,除了国有企业,很少有能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
即使有,由于平时不注意证据的留存,在发生争议时,也很难举证,所以公司法63条就成了悬在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说不定哪一天就会掉下来,甚至严重的还会触犯刑事责任。
以前我们办的一个案件,一个一人公司的股东,将一人公司账上的资金转到自己另一个公司使用,后来这家一人公司对外产生负债,债权人收不回来钱,就向公安报案说这个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结果被公安刑事立案,罪名是挪用资金罪。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呢?
大家可以百度一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最后经过我们的辩护,虽然没有被判刑,但是这个股东受到了非常大的惊吓。
其次,一人公司的第二个紧箍咒就是公司法62条:一人有限公司每年都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我们都知道,现在公司是实行年报备案制,每年只需要把数据报给工商局就行,不需要审计。
很多公司的账都是聘请的记账公司做的,甚至还有的公司就没有账,每年审计不仅要额外花钱,还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有的企业家会说,我们公司很规范,每年都审计。
但问题是,每年审计也不能避免股东的连带责任。
下面我们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公报案例,三个案件的被告都提交了审计报告,但仍避免不了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一人公司的每年审计大多是走个形式,根本起不到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作用。
再次,一人公司也并非没有好处,好处还是很多的。
我们来看一下,好处有5点:
设立容易;
系有限责任;
决策效力高;
不会出现公司僵局;
有利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弊端有2点:
无限责任的风险;
每年必须进行审计。
从这看,好处是多于弊端的,就看你更看重哪一点。
有的人会说,就是一人公司风险这么大,那么我将我老婆也列为股东,那不就行了。
这个想法很好,但有句话叫: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你能想到的,最高法早就做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止一个公告案例中判决,夫妻二人都为公司股东的,视为一人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是利益共同体,“力出一孔,利出一孔”。
我在《最高院判决:夫妻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由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篇文章里,专门说了这个问题。
大家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词: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据此可以认定,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熊少平、沈小霞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本案青曼瑞公司由熊少平、沈小霞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熊少平、沈小霞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熊少平、沈小霞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都这么判了,你还敢这样干吗?
原来只套住一个,现在你把老婆列为股东,直接给你一锅端了。
四、怎么预防一人公司的风险?
我们不仅提示风险,还给出解决建议,大家可以记一下笔记。
第一个建议是: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减小风险的根本是杜绝风险,不设立一人公司那不就没有这个风险了,是不是?
但有的人说,我已经注册了一人公司了该怎么办?
第二个建议是:如果已经是,尽快转让部分股份给第三人,越快越好。转让给谁,给谁都行,不是你的配偶就行。
第三个建议是,如果有的老板确需设立,那么就要注意了,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具体怎么区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可以私下探讨,或者直接聘请我们做法律顾问帮你处理。
第四个建议就是,如果你已经设立了一人公司,建议只负责投资和分红,不要进行实体经营。
不直接经营,不面对市场和客户,只作为一个钱包使用,可以大大减小风险。
为什么股东的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原因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