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9点半,浙江杭州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坠亡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女童家属表示,将会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杭州拱墅区法院(极目新闻记者摄)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6月14日晚8时05分许,保姆吴秀芳带着陈长江21个月大的女儿樱桃,一起乘电梯从3楼下到1楼。随后,吴秀芳拉着滑板车先行走出,当她回头时才发现樱桃没跟出来,电梯门已关闭。

此后,陈长江接到了吴秀芳的电话,知道樱桃不见了。他急忙出去寻找,其间保姆说法前后不一,陈长江不再信任对方,他开始在整栋楼一层一层地找。最终,他发现女儿倒在2楼窗户往外伸出的平台上,抱出来后没能救活。

陈长江获取了事发时的电梯监控录像,视频中,樱桃被保姆遗留在电梯里后哭喊不止。晚8时06分07秒,电梯在8楼打开,樱桃跑出电梯,在监控录像里消失。不久后,樱桃从8楼窗口坠至2楼平台,不幸身亡。当陈长江发现女儿时,离孩子坠楼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小时。

4月18日上午,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对保姆吴秀芳提起公诉,此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此前陈长江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表示,不接受经济赔偿,希望法庭能够严惩保姆,让其承担因自身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陈长江还表示,律师当庭提出了要求,希望将吴某现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更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法官将此要求转至合议庭。

吴秀芳则称,自己不是故意伤害孩子,已经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她会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40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顾自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吴秀芳不再浏览手机,转向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20时01分13秒电梯到1楼,见陈某某手摸电梯面板而上前制止并称“会有危险的”“跟着阿姨走”,01分17秒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01分19秒电梯开始关门,01分20秒吴秀芳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01分21秒电梯门关闭。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秀芳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0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0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而后,吴秀芳至楼上等处找寻陈某某,其间将陈某某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陈某某之父陈某江。陈某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医抢救。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18日上午10时许,陈长江在法庭外对记者表示,他无法接受法庭的这一判决结果,将会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继续为女儿争取公道。陈长江的妻子在离开法院时痛哭不已,“那么小的女儿没了,她(保姆)却不用坐牢。”夫妻俩决定前往女儿樱桃下葬的墓园,将这一消息告诉她。

杭州女童坠亡案庭审焦点:为何判处缓刑?


5月18日上午,杭州女童坠亡案一审宣判,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保姆吴女士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受害人家属陈先生当庭表示不服该判决,将申请抗诉。

奔流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自2023年4月1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以来,关于保姆吴女士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否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及构不构成自首和判处缓刑是否适当等问题成为庭审的焦点。



1.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得当?

庭审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先生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保姆吴女士因陈先生曾向保姆中介投诉过她,故具有报复杀人的作案动机,且事后明知小孩坠楼,未积极营救并拖延救治,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被告人吴女士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无异议。

法院审查认为,被害人母亲的证言及保姆吴女士的供述证实,吴女士在被害人家中做保姆时间较短且双方没有积怨及争执。

诉讼代理人所提交的陈先生聊天记录材料显示,陈先生于2022年6月12日向介绍吴女士至其家做保姆的中介人员称吴女士“整理东西很乱”,并称“看看能不能慢慢习惯”,表明陈先生虽有不满但尚能接受吴女士继续在其家做保姆工作,亦说明双方并无积怨矛盾,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吴女士具有报复杀人作案动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另外,提取在案的楼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日20时02分56秒至58秒有连续声响,并无证据证明吴女士知悉被害人坠楼而不施救,或者吴女士故意将被害人留置于电梯内等。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吴女士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后,有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及通知被害人父亲并参与找寻等行为,表明吴女士主观上并不希望亦未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吴女士事后明知小孩坠楼,未积极营救并拖延救治,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而吴女士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夜间时段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女士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成立。



2.保姆事后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女士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长江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女士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顾自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吴女士不再浏览手机,转向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20时01分13秒电梯到1楼,见陈某某手摸电梯面板而上前制止并称“会有危险的”“跟着阿姨走”,01分17秒吴女士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01分19秒电梯开始关门,01分20秒吴女士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01分21秒电梯门关闭。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女士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0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0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而后,吴女士至楼上等处找寻小孩,其间将小孩走失情况电话告知小孩之父陈先生。陈先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小孩并送医抢救。小孩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女士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小孩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庭审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先生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吴女士没有主动投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通过媒体披露案情信息并作虚假陈述,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存在矛盾,没有如实供述听到孩子坠楼声响、故意拖延救治等杀人事实,不构成自首。

法院审查认为,吴女士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在被害人家门口向民警主动交代其将被害人遗留在电梯内等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虽对被害人在电梯内的举动、发现被害人遗留电梯后采取的措施等部分细节供述前后存在出入,但尚能稳定、如实供述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留在电梯内等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自首。

3.保姆接受采访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庭审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新闻截图,拟证明吴女士在案发后向媒体披露案件信息并作虚假陈述,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应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审查认为,诉讼代理人所提交的相关新闻截图等材料反映吴女士于案发后曾对外介绍本案相关情况,但该截图材料并未显示有涉及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足以识别其身份的相关信息,不足以认定吴女士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公诉机关亦未指控,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4,为何判处缓刑?

庭审中,陈先生一直希望吴女士被判处实刑。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该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女士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

吴女士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吴女士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女士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