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成都商报》旗下的“红星新闻”发表了一篇题为《列车持刀杀人案无人见义勇为?莫道德绑架乘客》的快评,针对的是近日引发全社会热议的“火车上一男子被持刀杀害”事件,凶手在K435次列车上用一把18厘米的长刀将一男子杀害。
红星新闻在快评开头指出,就在公众聚焦刀具何以安然经过安检之际,有网友找到了评说的“第二落点”:为什么作案者行凶时,受害者极力反抗,援助却没有及时发生?车上的其他男乘客,为什么没有在乘警赶到之前一起参与制服凶手?
到此让我们先按下暂停键,这里所说的找到了评说“第二落点”的网友,他是谁呢?他就是大名鼎鼎的前《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
老胡在昨天发出的一条微博中称,公众方面不应对火车站的安检问题施加过大压力,中国是火车站和地铁站实施安检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这已经提高了火车和地铁的运营成本。在他看来,安检做不到也不应该将所有潜在作案工具全都排除在外,“如果要那样做,将进一步大幅提高安检成本,所有这些成本最终只能通过车票提价的方式分摊到每位乘客的头上”。
由此老胡说出了被红星新闻引用的观点——“这起凶杀案更令老胡诧异的是,为什么作案者行凶时,受害者极力反抗,援助却没有及时发生?车上的其他男乘客为什么没有在乘警赶到之前一起参与制服凶手?希望这也是调查的内容之一。”
上述微博一经发出,老胡随即受到了网友们的广泛批评。为此老胡多次上“火线”为自己辩解,并称“互联网上这么多人一起宣扬自保主义,是悲哀”。
回到红星新闻的那条快评。快评称,这位“网友”的发问不是全无道理,但讨论这个命题,应尊重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在凶手持刀杀人时,是否真的无人见义勇为?目击者冒险拍视频留证难道不是见义勇为?难道非要上前血搏才算见义勇为?二是如果查实当时确实无人上前制服凶手,不能说乘客不够勇敢,只能说他们面对凶残的持刀凶手,心存顾忌,担心一旦制服不了,反受其害,这是很朴素也很真实的心态。“相反,如果横加指责他们不够勇敢,乃至把本该谴责凶手的矛头转向普通乘客,则有道德绑架之嫌。”
快评接着说,正如此前类似事件发生后,有人在微博发布评论:“审时度势自我保护是本能,也是权利。”那么在此次持刀杀人事件中,乘客自我保护不也是本能和权利?
至此红星新闻的这则快评已行进尾声,但老丁还得再按个暂停键。快评说的在微博发布“审时度势自我保护是本能,也是权利”的“有人”,又是谁呢?
您可以已经猜到了,没错,还是老胡,这是他在2022年6月评论“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时说的原话。熟悉的戏份就此再度上演,那就是“今天的胡锡进打败昨天的胡锡进”。
红星新闻在快评的最后说,不失焦,才更有力量;不跑偏,才更能回应舆论关切。“如果一味抱怨乘客没有见义勇为,未免偏狭”。
快评的内容到此也就结束了,但就着老胡昨天的评论,网友们挖出了不少老胡前后态度不一的“黑历史”。比如在2019年10月,彼时尚是《环球时报》总编辑的老胡和报社的两位“90后弟兄”来到香港,老胡在一条微博中称,当时至少两次引起示威者的怀疑,“但我们都成功溜掉了”为此老胡感到十分庆幸。但让人不解的是,当他们“亲眼看到了十米之外黑衣人围殴一名不知什么身份的人,亲眼目睹了一群黑衣人破坏一个地铁出站口的设施”时,老胡为何没有挺身而出,而是选择“审时度势自我保护”呢?
还有是在2019年9月发布的一条微博中,老胡表示,“我深度怀疑,在非特殊地区,我们的安检过度了,耗费了过多资源。”
相关报道:知名大V质疑火车杀人案其他男性为何没出手制服歹徒 什么情况下该见义勇为?
5月4日晚,K435列车上一名男子被持刀杀害,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知名大V发文称,“如果我在现场,我会要求自己……冲上去抱住凶手,并招呼现场的人们一起上。凶手只是一个人,我们大家一起上一定能一举制服他。如果我没那样干,我会羞愧,觉得自己愧为男人,决不会好意思还在这里大讲躲开的道理。”这条微博下有17947条评论,该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第一,阅读量近9000万。
网友争论激烈,有网友认为,这是不在现场的人“打嘴炮”,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提倡。大多数人则表示,面对手持凶器的人,普通人应该量力而行,避免“热心帮倒忙”,或造成更大的伤亡。
据扬子晚报报道,目击者王先生描述了现场的惨烈:双方疑因吸烟问题产生矛盾争吵后,凶手持刀刺向受害者近10刀,致其当场死亡。其中一个细节是,当时有一名黄衣男子,冲凶手说“住手!不然我要报警了!”随后被凶手持刀追赶。黄衣男子表示“我怕你了”,凶手说饶他一命,又回到杀害男子的位置,对倒地男子又补了4刀。事发后,乘客们在没有工具的情况下也不敢擅自上前制止凶手,直到车上警察持盾牌和防暴叉赶到现场制服凶手。
↑网传视频截图
对此,警方相关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列车车厢比较狭窄,当遭遇暴力伤害时,可以拿起身边背包等物品进行防御,并与凶手拉开距离,大声呼救。但因现场情况复杂,市民遇到这种情况,建议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请求列车上的警察快速处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人性中光辉的、舍己为人的一面,也是法律所倡导和褒扬的。但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自愿、主动的选择。一般来说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救、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民法典》的“好人条款”表现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倡导,许多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对见义勇为的评定和奖励,进一步表达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和赞扬。
付建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他人正在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这也是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如果危险发生时,每个人都多一份勇气,就会在危难之中拯救更多的生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就本案而言,同车厢的乘客见状没有阻止犯罪分子杀人行为,无人“拔刀相助”,也许会受到道德谴责,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因为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赵良善介绍,我国对见义勇为持鼓励、保护态度,各省市也针对见义勇为出台了相关奖励政策。同时,《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及《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