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制止高铁后排“熊孩子”吵闹与踢椅背,却反被孩子家长辱骂、掌掴,引发广泛关注。





5月2日,该女子独自乘坐高铁,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期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事后,警方认定构成互殴,在对该女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其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女子最新回应称,“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赔偿”,已提起行政复议。











视频截图





该处理结果一经曝光,很多网友发出了“挨了打不能还手?还手了还要被罚款?”的疑问。的确,从现有材料来看,公安机关作出“互殴”认定,意味着如若当时女子不反击,或许就不用受到行政处罚。这必然会给民众释放“挨打后不能反击”的信号。





一般情况下,互殴与正当防卫是互斥、对立关系,这不存在争议。正如著名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所说:“互殴可以否定防卫,而防卫则需要排除互殴”。可见对于“互殴”的规范认定尤为重要。





对此,首先应明确何为“互殴”。以该事件为例,女子和“熊孩子”家长双方到底能否认定为“互殴”呢?





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不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另外,联系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殴”的概念。根据《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互殴”故意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严重互殴可能升级为聚众斗殴,构成犯罪。





很显然,互殴是“不正对不正”,而正当防卫则是“正对不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具体到此次事件,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警方认定“互殴”,并对女子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置,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常常说,办案要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就是说,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忽略了其中的情与理。





被打女子表示,办案民警花费了大约七个小时来劝她和解,但她坚持不和解,要求秉公执法,让家长方得到应有的处罚,这赢得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支持。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宽容反击者,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以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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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掌掴事件,如果女孩被处罚,等价于鼓励忍气吞声,走向麻木



这件事情已经发酵了好几天了,结果基本上已经尘埃落定。



女生因殴打他人,被行政罚款200元,对方被行政罚款500元。女生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所有人都在等行政复议的结果,压力来到了成都铁路公安局这一方。







5月2日,女子独自乘坐高铁出行,她的后排坐了五个人,两个大人和三个孩子,孩子吵吵闹闹,而且数次撞击女子的座椅后背,女子出言阻止,由此引发了一场争端。



女子劝说小孩子不要再撞击座椅后背了,要有礼貌一点,家长也不管一下!熊孩子的家长听不下去了,妈妈说:“他们是小孩子,至于吗?不会好好说话啊!”



孩子的爸爸也加入进来,骂女子是瓜婆娘。争吵中,列车长前来劝解,但不仅没有起到效果,双方反而越来越激动,从而上升到了肢体冲突。



孩子的妈妈先动手,扇了女生一巴掌,女生也还击了。随后就发生了“东北大哥”见义勇为的一幕,他在众人沉默的当下站出来为女子发声,获得全场掌声。







根据现场描述来看,当时的情况应该是这样的。



女生劝阻熊孩子的时候,可能有些话激怒了熊孩子的家长,家长用难听的话反驳,然后女子也说难听的话反驳,情绪到达顶点后,妈妈打算用威胁的方式制止这场闹剧,却弄巧成拙,令矛盾升级。



妈妈大概对女子说了这样的话:“别说了,你再说难听的话,我就扇你了!”在他们的世界里,他们认为己方人多势众,有底气压制住对方,对方也大概率会认怂,可以想象他们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并用同样的方式生效了。



谁知女子一点都不认怂,继续“出言不逊”,结果让家长下不来台,熊孩子的妈妈怒气之下扇了女子一耳光。







就像那位“东北大哥”说的一样,骂人也是你们先骂的,打人也是你们先打的,道理也不站在你们这一边,还想咋地!



事后,双方都报了警,女子曾经到警方电话,被要求删除视频,不久后双方被传唤到了派出所,女子提供了手机上的视频作为证据。



在长达近八个小时的时间里,警方用大量时间劝女子和解,女子坚持不和解,不要赔偿,希望走正常流程,打人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正常流程的结果就是,该案件被定性为互殴,女子被行政罚款200元,对方被行政罚款500元。对这一结果,女子已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尚未得知。







警方为何要花大量时间劝女子和解?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当事人的情绪需要时间平复,平复下来后才能理性看待和分析整件事情的利弊,从而选择一个较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策;



二,民事纠纷,最快捷的解决方式就是私下调解,这不仅有利于公职人员的办事效率,也是一种填补“法律漏洞”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法律是底线,刑事案件只占一小部分,绝大多数民事纠纷很难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去泾渭分明地界定,即便可以,也可能存在人情味和道德上的冲突,大事化小是捷径。







站在理性的立场,说句不合时宜的话,和解的确是处理这件事情最保险的方式,而选择不和解走流程,则是一种冒风险、耗精力的勇敢者所为。



判断利弊谁都会,但忽略了利弊直面事情本质的能力,不是谁都有。从这一点来说,女子的做法值得所有人的掌声,因为她在义务地、牺牲自己式地做一件超越事件本身的事情,获益的将是所有人。



试想一下,该女子的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会产生怎样的效应。如果她依然被处罚,那么我们的规章条例无异于是在鼓励群众忍气吞声。



面对插队要沉默,面对不公要沉默,被人骂了不能还口,被人打了不能还手,面对任何事情都优先考虑明哲保身,结局就是整个社会都走向麻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