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许在小红书上分享的试妆经过。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小许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当天自己是特意从杭州赶到建德一家美容店试妆,虽然最终呈现的妆面效果不好,但觉得可能是化妆师不了解其长相特点,加上不想再折腾,也不太好意思,于是小许还是向店家交了2000元定金。
在后续沟通过程中,双方对妆容发生了一些分歧,店家多次建议小许找别的化妆师,最终协商退款,小许向店家支付了200元试妆费和200元试纱费,店家退还小许1600元。
2月20日,小许把试妆经历小红书上,希望给他人一些参考,没想到当天,店家也看到了帖子,认为小许发布的对比图照片暴露了店内的背景装饰,但小许认为自己的只是备婚分享,并没有暴露化妆师的姓名和具体店铺名字。
经过微信上的友好沟通,店家以“祝你幸福”结束了对话,但小许没想到的是,3月1日,她突然收到了一条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短信,发现自己被店家起诉了。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在这份民事起诉状中,店家写道,“原告店铺声誉受到极大影响,化妆师的精神状态极糟糕,很多同行对其指指点点,评头论足,其已经好几天没有睡好,非常憔悴,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并要求小许赔偿20000元精神损失费以及6000元维权费用。
店家的民事起诉状。
“我从来没有想过,更没有在任何平台提及店铺以及化妆师相关信息,也没有恶意抨击中伤过他们任何事情”,小许表示,“不理解在诉讼书上说的伤害到底是如何造成的。”
从2月份起,小许在小红书上多次发帖讲述被起诉这段经历,众多网友纷纷向博主表示支持,并认为美容店的诉求不合理。
3月16日,小许接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的电话,但她在当天就回复拒绝调解,4月20日,小许在自己婚礼前十天收到了法院的正式传票,通知她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将于5月29日上午10点30分在线上开庭。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开庭公告。
上游新闻记者看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认为,消费者的评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看该行为是否属于借机诽谤、诋毁,该女子在小红书上发布的试妆体验只是对店铺提供服务的一个体验和评价,并没有存在故意诋毁、诽谤,因此并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张公典律师表示,女子作为消费者,只是实事求是把经历讲清楚,也没有提到具体的店名,店内装修等也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商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这个事情很离谱,”小许表示,对方知道自己的婚期,仍要坚持立案、提起诉讼,自己也不会接受庭前调解,并积极应诉,“我已经写好了答辩状,并上传了资料,等待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