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江西一名女生趁中午排队午餐时溜出学校,不幸在赣江中溺亡。



家长接到消息称女儿在学校失联


这名女生叫黄怡(化名),当年14岁,系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人。

父亲黄先生称,2020年11月6日,女儿黄怡从樟树市一所中学转入樟树市经楼中学住校学习,每周五下午放学回家,周日下午返校。

他说,2021年4月22日下午1:30左右,家里突然接到学校老师电话,称黄怡没有到教室上课。

挂断电话,黄怡的家人立即赶到学校。学校老师称,当天下午上课时,任课老师发现孩子不在,询问同学也不知道她去哪里了,班主任获知情况后立即告诉了学校。

随后,学校组织师生与黄怡家人一起四处寻找。

监控显示她着校服离校江中溺亡

黄先生称,后来经过走访调查和查看监控得知,事发当天上午,女儿在第四节课上情绪不佳,甚至流泪,任课老师并未发现此异常情况,“中午12:02,班主任组织学生排队到食堂就餐,黄怡趁机溜出队伍,身穿校服从后门离开学校。”

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正当学校和家长全力以赴寻找时,当天下午3时左右,樟树市水警大队接到市民报警称,当地赣江中发现一具女尸,民警遂与蓝天救援队一起将其打捞起来。

当晚7:50左右,学校获知情况后立即与黄怡的家人一起赶到殡仪馆,经辨认该女尸就是失联的黄怡。黄怡的家人顿时捶胸顿足,悲恸不已。

死者父母起诉学校索赔33万余元

安排好女儿的后事,黄先生和妻子与学校和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樟树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2021年10月25日,协商未果后,夫妻俩将樟树市经楼中学起诉至樟树市法院,同时还将“人保樟树公司”推上被告席。

夫妻俩认为,女儿黄怡意外死亡事件尽管未发生在校园内,但她就读的樟树市经楼中学明显存在管理漏洞,让排队吃饭的学生离开队伍溜出学校,并在学生溜出校园一个半小时后才通知他们开始寻找,导致意外发生。对此,家属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悉,事发前该校在“人保樟树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位学生责任限额82万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夫妻俩要求法院判令该校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同时判令“人保樟树公司”在校方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等。

2021年10月25日,樟树市法院立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学校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学校和自己都不应担责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樟树市经楼中学辩称,学生黄怡意外死亡,他们在监管上有一定责任,同时学校已在“人保樟树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法庭判定学校的责任应由该保险公司承担。

作为被告的“人保樟树公司”则辩称,案由定性错误,该案应当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现行法律规定下,只有交强险、商业险才能成为共同被告参与,而该案是校园方责任险,该公司与学校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与原告并无法律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他们不是该案适格被告。

同时辩称,黄怡的死亡地点、原因均在校园外,以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并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她系私自溜出校外,其校外死亡的侵权行为也是由她自身或存在另外的侵权主体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事故起因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学校并不存在教育管理职责上的过失,学校不应当在该案中承担责任,在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自然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此外还辩称,死者黄怡死亡的事实和原因系其自身情绪低落,自我情绪调控不到位,校外死亡系意外事故,其有自身原因的事故不能转嫁给第三方。

死者家属要求保留监控视频遭学校冲洗掉

庭审时,黄先生夫妻俩提供了4张学校的监控截图照片,证明女生黄怡在事发当天中午放学时,由老师带队进入学校食堂就餐,然后穿着校服从学校后门溜出,称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作为被告的“人保樟树公司”认为,不能证明黄怡的溜出是在学校食堂就餐时发生的行为,也有可能是自行没有就餐,在就餐前私自溜出,即使在食堂就餐时私自溜出,她的行为是她自行溜出校园,教师到食堂是维护食堂就餐秩序的,一名老师并不可能也不现实监控到每名学生的行动自由,仅凭那4张照片不能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该公司还认为,假设黄怡系溺水而亡,这便存在三种可能,一种是她自杀溺水身亡,一种是他杀溺水,一种是意外原因掉入赣江身亡,但这三种原因未能确定是何种原因死亡的。

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庭审时夫妻俩称,当时他们曾要求学校保留那些监控视频,但起诉后,学校居然冲洗掉了。对此,作为被告的樟树市经楼中学无异议。

法院一审判决校方赔偿20万余元

樟树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作为学生的未成年人意外死亡与教育机构之间引发的赔偿案件,该案案由应当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院称,死者黄怡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于半封闭管理的樟树市经楼中学,庭审中该校认可学生外出需要请假条或家长接送。

事发当天系星期四,并非节假日,在未经请假程序及与黄怡家长联系的情况下,她中午就餐时身着校服从学校后门离开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发现这一行为,且作为半封闭学校门口也未存在相关的查验学生身份及去向的工作人员。因此,学校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上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该案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死者黄怡已年满14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力,学校及社会多方宣传预防溺水,对涉水及水边活动知晓相应危险性。对于她意外死亡的结果,警方也排除他杀。她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亦未对她起到足够的关心教育,这也是造成她不幸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该法院还称,依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作为被告的樟树市经楼中学在该案中确实存在过错,且被告“人保樟树公司”并不适用免责条款,其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每人82万元)承担保险责任,该院酌定被告樟树市经楼中学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院称,黄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1万余元,判令学校承担赔偿20万余元,但这笔钱由被告“人保樟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由于黄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说,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当天中午她离校时,樟树市经楼中学管理人员并没有查验她的身份,导致她在没有请假条以及家长接送的情况下脱离监管,由此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校方私自冲洗监控视频的行为,付建表示,监控视频主要是用来证明学校是否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对视频进行冲洗,或者因拒绝提供证据导致不能还原事实真相的,学校要承担败诉风险。如果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监控视频则属于证据材料,冲洗监控视频可能涉嫌毁灭证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