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感谢“昼初”、“莊 da 稼”、“三木四水”等铁粉的爆料。
这几天被那个陈志龙事件耽搁了,我们一直想写这个,事情应该是4月6日发生的。
下图疑似是出事班级老师:
下面这个疑似是女生的家长。
传言非常多:
各种传言非常多:
我们一开始还不信,后续竟然看到官媒的报道……
媒体采访:
而据说酿成这起惨剧的原因疑似仅仅是这对初三小情侣的感情问题:
但是另外一个版本不是这样,就是纯粹的2人感情纠纷:
我们也不知道到底是哪个版本。版本非常多:
而后续根据网友爆料,据说这就是涉事女生,但是我们感觉这个打扮似乎不怎么像紧张准备中考的初三学生……也可能是我们落后时代了,存疑,仅供参考:
后续我们等了好几天都没有看到继续的通报。目前我们看到比较靠谱的一个消息就是当地知情的学生爆料的。
1、不是所谓的恋爱被抓。2、不是所谓的男方劈腿。而是就是一个简单的感情纠纷,男生不想谈了,女方不肯分,男方采取了一些令女方非常恼火的措施想分手,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显然这是典型的没有控制好情绪发生的事情。这里我们不仅想起一个蛮严重的事情,就是现在的青少年似乎越来越早熟,初中生出双入对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我们不是教育专家,很难去说应该是“多少程度”算是合适,如果真的是因为感情纠纷产生如此严重的伤害事故,那肯定已经是过度了。虽然我们不知道到底事情的经过是什么样的,对于年仅初三的孩子来说,正确的引导是必须的,我们记得在我们很小的时候就有所谓的“早恋”的说法,
。其实“早恋”是一个不确切的社会俗语,比较恰当的表述是“青春恋”。对待“青春恋”的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都在采取许多处理方法,但是否合适、效果是否良好,那就另当别论了。“青春恋”或迟或早、或明或暗会在孩子身上出现。青少年对异性的情感往往是不由自主产生的,也是无法加以“囚禁”的。“青春恋”应该得到家长的充分理解与积极引导,因为“青春恋”是最值得人类用美好的语言来表达的一种美好的情感,对“青春恋”的积极引导将对人一生的健康成长产生无法估量的促进作用。“青春恋”如果遭受人为的禁锢、压抑、打击,将会使青少年在人格上出现扭曲和异化,在情感表现上变得阴暗、冷漠、孤独,在行为上出现叛逆和自暴自弃。这是我们对“青春恋”的一个总的看法。要知道,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误认为他们已经长大了,自己有权爱上一个异性,有权摹仿成年人的行为举止,甚至有权以支配自己身体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独立”与“长大”。他们通常不知道除了荷尔蒙的刺激之外,自己还欠缺做出理智判断所需要的生理构造,他们大脑中控制激情的特定部位“前额叶”还处在发育之中,这正是许多青少年完全不考虑学校纪律和家长约束,穿着校服公然在街头做出许多亲密举动,想立即拥有自己想要的“浪漫情感”的原因。
时代在变,社会对待“性”的容忍度也在变。学校家长大部分时间还是“隐身”为妥,然后等待时机与孩子共同评说“社会百态”,启发孩子反思自己的行为举止。
如果氛围比较民主,学校、父母与孩子都能直面青春期异性交往问题,则可以委婉地提醒孩子把握异性交往的分寸;如果沟通已经出现障碍,也不必因此大张挞伐、唠叨指责,而要保持冷静与平和的态度,利用适当的场合和因人而异的方式做一些适度的引导。处理孩子“青春恋”的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其复杂性往往在于:在尚未出现或发现“青春恋”之前,和孩子之间早已出现“沟通障碍”了。假若经常“冷战”“热战”磕磕碰碰,那么,就根本无法成功地对“青春恋”问题进行沟通和引导。
所以,对于学校和父母而言,往往最重要的不是“应该做什么”,而是“不应该做什么”。亲子沟通的前提是彼此的尊重、理解与信任,许多时候正是成年人对孩子的不尊重、不理解、不信任、不放心,以及没完没了的唠叨、批评、说教甚至打骂,而关闭了有效沟通的大门,也使对“青春恋”的引导归于失败。只有理解、尊重、接纳,以及平等对话、适时引导,才是应对孩子“青春恋”的根本良策。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一定会伴随着错误和曲折。但不管发生的问题有多大,都是他们成长历程中的一个插曲。如果引导不好既有可能走上绝路,这是所有人都不愿与看到的。不过据说现在有些文具自带刀具我们也是挺惊讶的。
有网友我们问这个案件会如何处理?我们不知道那个女生现在到底几岁,理论上初三肯定是超过14岁了,有没有16岁不确定。
那么女学生需要为其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首先,故意持刀伤人致被害人死亡,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因此其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罪。至于如何区分,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故意是什么,即如果行为人只是想伤害被害人,但因被害人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一般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性。
但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追求行为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说行为人持刀刺向的是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或者持续捅刺被害人身体等。其次,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只要造成被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上下限量刑都是一样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是前者只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才处10年以上,后者则不一样,后者主观恶意更大,只要构成此罪,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本案行为人是初三学生,属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判处死刑的,但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由于不论行为人最终是定性为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即便其未满16周岁,只能从轻处罚,不会免除刑罚。
最后,家长、学校都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满18周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于其监护人。《民法典》1199条同时还规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第三方造成,学校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具体而言,女学生读初三,是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要为自己女儿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同样要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相信无论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弥补对被害人家属所造成的伤害!
唉,真心希望类似事情再也不要发生了……希望全社会都重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