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4月7日电,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惩处。
“新华视点”记者围绕案件指控、量刑以及小花梅现状等公众关心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公诉人、审判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小花梅的家人、医生、徐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等。
一问:董志民一审被判构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没有追诉其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对他的指控和量刑是如何考量的?
公诉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饶本东表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守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董志民对被害人小花梅有病不送医治疗,让其长期生活在恶劣环境中,且不顾其身体状况致其连续生育,导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另外,董志民还有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董志民的行为构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为何没有追诉董志民以及之前也曾收买小花梅的徐某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饶本东表示,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小花梅,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徐某东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同样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
关于量刑情况,审判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辉表示,经审理查明,董志民对小花梅有病不送医治疗,不顾其身体状况致其连续怀孕生育。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其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导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董志民行为对小花梅的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导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且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严惩。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董志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二问:1998年参与拐卖小花梅的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均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为何追诉5人,另外2人没有被追诉?
饶本东表示,经审查,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先后拐卖小花梅,造成严重后果。犯罪行为发生在1998年,均已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为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对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大、情节严重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5人,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李某玲、刘某柱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未予报请核准追诉。
三问:去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公布调查结论后,政法机关是如何办理这一案件的?
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谭永生表示,小花梅被拐卖发生于1998年,相关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云南、江苏、河南等地,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调查难度和工作量大。
案发后,公安机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深入细致开展侦查工作,迅速查明案件主要事实。检察机关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为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结合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专案组持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先后派出大量警力,走访省内外群众2000余人次,调阅300余份档案材料,抽调专家开展审讯工作。经过艰苦努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饶本东表示,案件侦查期间,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实施严重拐卖妇女犯罪的5人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依法报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复核关键证人,复勘案发现场,咨询鉴定专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姚辉表示,受理案件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格细致审查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移送的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召开了庭前会议,梳理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庭审重点。庭审中,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判决。
四问:小花梅目前身体和精神状况如何?
记者4月5日在治疗小花梅的医院采访了管床医生滕晓婷。滕晓婷说,小花梅入院以来她一直参与治疗。治疗措施主要包括药物治疗、心理辅导、康复训练。医院邀请上海、南京等地专家18次对其进行会诊,并安排2名护工照料其生活起居,每天监测病情变化,及时优化调整治疗、康复方案。
经过一年多的医疗和照料,小花梅病情得到控制,身体状况稳定。目前能够在医生、护工帮助下穿衣、吃饭,可与医护人员简单交流,但仍然存在认知障碍。
小花梅长子董某港告诉记者,妈妈住院以后,医院请了不少专家给她看病,还安排了2个护工轮流照顾。“去年入院前她有时连我都不认识,现在不仅能认出我,还能叫出我的名字。”他说。
五问:小花梅子女现在的生活怎样?
董某港说,前几年我们已经有了低保、医保,现在政府又帮弟弟、妹妹办理了困境儿童救助。弟弟、妹妹都在上学和上幼儿园,村里“爱心妈妈”经常到家里来帮助我们洗衣、做饭。镇里、村里的干部也常到家里看望。
六问:2022年以来地方政府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做了哪些整改工作?
徐州市副市长孙文华说,徐州市委市政府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发生深感痛心,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全面整改。
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去年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全省部署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徐州市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逐村逐户排查特殊困难群体,全面落实低收入家庭兜底救助、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等帮扶救助措施。深入摸排线索,强化破案攻坚,重拳打击拐卖、虐待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效机制建设,建立“蓝风铃”妇女儿童保护预警系统,健全反家暴联防联动、受家暴妇女庇护等机制。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现状如何?为什么有的罪名未追诉?
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惩处。(→此前报道)
“新华视点”记者围绕案件指控、量刑以及小花梅现状等公众关心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公诉人、审判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小花梅的家人、医生、徐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等。
丰县八孩案一审宣判,失责人员怎么处理?
今天,“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迎来新进展。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历经一年多,正义没有缺席。对于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做出了判决。
注意到判决中:拐卖妇女罪的5名被告人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的。
这涉及到刑法追诉时效问题,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般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最高是死刑,这样对应的刑事追诉期就是二十年,该案是1998年被拐卖的,是2022年初案发的,已经超过20年,所以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最高检应当核准追诉。
宋竟一律师认为,这充分说明正义不会缺席也不应该缺席。那“结婚登记”造假、帮助违规办理,生了八孩、“计生管理”失控,被铁链锁、长期被非法拘禁得不到救助治疗,有关部门失职失责人员怎么处理呢?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对于一审判决,有的网友认为是大快人心,罪有应得,也有的网友觉得判决太轻了或者遗漏了强奸罪。有关案情暂且不论,针对报道中提到的管辖和时效问题,做简单的分析。
一、为什么该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直接管辖。
有两种解释: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四级两审”的规定,一般的案件应有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是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其情节特别严重包含:(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等。当然,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裁判,不需要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本案中,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罪有无期徒刑和死刑,但是本案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毕竟他们还是有婚姻关系等。那么,为什么该案一审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呢?
张春雨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基于丰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据报道: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项的(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具体分析本案,新类型的案件可以排除,最有可能的就是第一项和第三项,毕竟该案案起1998年,时间跨度大,经过媒体不断的挖掘,涉及人员较多,同时该案还涉及到,对于哪些案发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报道中,可能是第二种。
二、有关时效问题:报道中显示有七人涉嫌拐卖夫妻儿童罪因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为了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五人作用较大的进行追诉,对两人作用较小的未予追诉。这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时效规定一个例外,一般来说,对于犯罪的追究,应在法律规定时效内,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不能在进行追究。但同时,还做了保留,其目的就是针对一些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立案或者一些涉外的案件等,如果完全按照诉讼时效,有可能被一些违法犯罪利用,成为其逃脱罪责的一种方式,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丰县案件不仅涉及到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这一国家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针对部分在案件中起作用较大的,最高检经过核准追诉,打击犯罪,是值得称赞的。
有网友问,为什么董志民没有被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董志民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可能发生在1998年,至今已经超过二十年,这就面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面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蓝天彬说,当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地方是按照自收买行为完成时起算追诉期限,也有的地方是按照自被收买的妇女被解救或脱离收买者时起算追诉期限,导致有的地方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地方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对法条自身的理解出发,收买更适合理解为瞬时行为,收买行为在当时当地已经完成,而不是持续性行为,按照自收买行为完成时起算追诉期限可能更准确。因此,董志民如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确实超过追诉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