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郭丽处获悉,由于被告人赵某某此前有多次犯案记录,检方建议从严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郭丽说,她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当庭提出上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郭丽请求判决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费用共计80万元。
郭丽说,现在想要把结果告诉家人和曾经传播她流言蜚语的人,时间和法律证明“自己不是那样的人”。
记者获得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原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 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中提到,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对上学途中的郭丽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份的汽水后,趁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郭丽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判决书显示,牡丹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赵某某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的诉讼请求。
2月20日,郭丽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她与赵某某均当庭提出上诉,“赵某某拒绝认罪,我对判决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同时,认为对赵某某的量刑较轻,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
郭丽说,她并没有多少钱,二审没钱去请律师,因此打算自己代理,“我初中就被拐走,没什么文化,我就想着在法庭上把我的想法说出来,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