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民 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组织一场广场舞,自己竟然成为了“被告”。这件事情还得从2022年1月的一天说起,她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硚口区玉带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舞龙爱好者 张先生突然发生了意外。
最终, 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他的家属就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被告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原告起诉到法院以后,请求被告杨女士赔偿原告亲属因参加活动去世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它的相关费用,金额在60万元左右。”
而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后, 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
市民杨女士:“他倒了之后就打120,120没来之前就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第一做人工呼吸,第二就是做人工按压。”
记者从硚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针对这个案件, 法院已经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也就是说,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杨女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原告亲属去世比较突然,他难以接受,情理上我们表示理解,但 从法理上来说,因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存在过错,所以从法理上我们没办法支持原告,只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庭审认为,杨女士组织“广场舞”,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在本案中事情发生以后,被告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到医院去抢救,所以她已经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我们对她不应该过于苛责。”
通过“广场舞”引发意外这个案件,高法官也想给市民们提个醒:在日常生活中,不论参与活动还是组织活动, 都要提前了解,提前预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能否承受,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将危险降到最低。
据武汉广播电视台科技生活频道(记者 张翠华 游玉婷 余博 通讯员 陈诚 徐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