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当时刚满50岁母亲孟女士,和30岁的儿子小高,签下赡养协议,约定小高每月向孟女士支付3000元赡养费。

几年过去了,孟女士发现,儿子小高对这份赡养协议的履约程度十分有限。于是,她将小高告上了法庭,这一次,她不仅要求小高一次性支付6年的赡养费,同时还对小高提出了精神赡养要求。孟女士要求小高每月探望她一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周和她通话一次,每次通话不少于10分钟。孟女士的要求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么?

签字立约:母子间签订赡养协议

2015年,50岁的孟女士,和儿子小高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中约定,小高需要每月支付孟女士3000元赡养费。当时,小高一次性向孟女士支付了3年的赡养费共108000元。然而,在此之后,小高再未向母亲支付过赡养费。

眼看着小高迟迟不履约,孟女士选择诉诸法律。这一次,她不仅要求小高一次性支付2018年至2024年6年的赡养费累计21万余元。同时,还对小高提出了精神赡养要求。孟女士要求小高每月探望其一次,每次探望不少于一小时。每周和孟女士通话一次,每次通话不少于10分钟。同时,孟女士要求小高陪同其去医院做检查、治疗。

儿子诉苦:恳请降低赡养费用

然而,对于孟女士的要求,小高却不认同。他认为,2015年订下的这个赡养协议,实质是他在孟女士的哭闹胁迫下,被迫签订的,本就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孟女士目前尚具有劳动能力,且账户内有200多万存款,名下有两套房产,每月有4000多元养老金,生活很富裕。倒是小高自己,不仅自己身体不好,还需要抚养孩子,照顾岳父母,偿还房屋贷款,经济压力非常大。因此,他希望法院能将协议中原定的3000元赡养费,降至500元。

至于孟女士提出的精神赡养要求,小高也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小高表示,自己有家庭、工作需要照顾,无法按固定时间探望孟女士。况且,孟女士原有的疾病已治疗完毕,并不需要小高继续陪同。

法院判决:儿子需支付赡养费并探视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既然孟女士和小高已签订了赡养协议,对赡养费进行了约定,且该协议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双方就应履行。至于小高所说的,自己是在孟女士胁迫下签订合约的,小高并未给出足以支持其论点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小高应按照协议约定,每3年一期滚动支付赡养费用,也就是补齐2018年至2024年两期赡养费共216000元。

至于孟女士提出的精神赡养问题,考虑到孟女士目前身体情况,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要求小高每月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但未支持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高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认为,成年子女理应对父母尤其是在父母年迈时,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小高和孟女士在2015年签订的协议,是小高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但是,考虑到2015年至今,小高的经济生活发生变化,他本人因心脏患病入院手术,又存在抚养子女的客观情况,上海二中院酌情将赡养金额调整为每月1800元。且由于孟女士和小高的协议中,仅约定了“每三年滚动支付”,并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因此,上海二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一并处理自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的赡养费有所不当,应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判定,小高应支付孟女士2018年至2021年赡养费共计64800元。同时每月一次对孟女士进行探望,每次探望时长不少于一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