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勉县检察院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是疫情卡口发生的案件,涉妨害公务。

案件发生于去年9月10日10时许,李刚(化名)载着其父李乙(化名)前往略阳县走亲戚,其间饮用大量白酒,并于当天从高速返程。

当晚23时40分许,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发现李刚长时间未做核酸,要求李乙现场做核酸。醉酒的李乙与工作人员争执起来后,一旁的辅警胡某上前制止,却与李乙撕打起来。李刚看到二人撕打在一起后,帮助其父亲殴打胡某,导致服务点现场秩序混乱,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在当晚,李刚驾驶车辆下高速后,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查验二人行程卡、核酸检测结果后发现李刚长时间未做核酸检测,便要求李乙现场进行核酸检测,过程中,醉酒的李某乙认为工作人员让自己多跑了路,便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大声辱骂工作人员。

在一旁执勤的交警大队辅警胡某发现后上前制止,胡某拍打了一下李乙,李乙认为胡某打了自己,便与胡某进行推搡、殴打。李刚发现胡某与父亲撕打在一起,随即上前与李乙将胡某推倒在地,李刚又用胳膊肘部勒住胡某的脖子,并将胡某按到在地,同时李乙用拳头击打倒在地的胡某身体,致使胡某颈部、头部、背部、牙齿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头皮挫伤及牙齿折断均属轻微伤。

2022年9月11日,李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刚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11月23日向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勉县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刚系初犯、偶犯,既往表现良好,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当时因看到父亲李乙与执法人员发生撕扯,情急之下参与殴打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其殴打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