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7日),江西省上饶市公安机关通报胡某宇失踪事件调查进展。

通报里说——

未发现胡某宇在校内被害、自杀、发生意外的痕迹证据;校内监控未被删改、关闭。

学校围墙周长约1千米,有出入口4处,其中1处长期关闭。校内建有睢园、樟园2个小公园,其中睢园占地约4亩,南侧是校园围墙,围墙外是一片树林山岗约589亩;睢园东侧与胡某宇宿舍楼相邻。

据师生和校外周边居民反映,偶有学生从睢园翻越围墙出入校园。



据10月14日视频监控显示及调查证实,胡某宇下午下课后到食堂用餐,晚餐后17时40分独自回到306寝室短暂停留,后上到五楼阳台停留2分57秒,往睢园和校外树林山岗方向张望。

17时45分走出宿舍楼,打篮球的同学与其简单对话,监控显示其往睢园方向走去;17时49分胡某宇再次返回宿舍楼,未回寝室,17时50分到达五楼阳台停留13秒。



17时51分30秒胡某宇从宿舍楼走出后,打篮球的同学再次与其打招呼,并看到其走上睢园台阶,17时51分58秒在睢园方向离开视频监控范围之后再未发现胡某宇轨迹。

胡鑫宇的家属们在详细阅读了这份通报后,回应橙柿互动,“包括警方说的,他们现在都是一些推测,从人家口中做笔录问出一些事情。

我们沟通过,大家一致认为:目前说出来的事情,没有事实依据。”



家属:案情其实无实质进展

关于通报中所说的睢园,有家属认为,“睢园就是学校小山包那里,在鑫宇宿舍楼的对面。

这里我们去过,没有墙洞,只有围墙,围墙上以前有玻璃片和部分铁丝网,稀稀拉拉的。而完整铁丝网是在鑫宇失踪后装上去的,以前没有监控,现在加装了监控。”



“里面都是杂草树木,是一个小公园的样子,学生在这里乘凉读书。鑫宇失踪后事后进行过地毯式搜索。

围墙外面,都是山林和坟地。

但鑫宇有没有到过这地方?没有任何人有影像。”



“因为这里是监控盲区,鑫宇是不是往这个方向出去的都不知道。只是警方说看到鑫宇最后一个的影像在篮球场那里做出推测,都是没有证据。

警方目前也只是推测,没有实际性的证据显示鑫宇是怎么出去的。”

在胡鑫宇失踪后,橙柿互动曾走访了致远中学周遭的情况。



记者沿着校外的围墙,现场勘察了一番发现,围墙的转角处,架设起铁丝网,还有的地方布满了锋利的玻璃片。

当地群众说孩子失踪后,这些铁丝网和玻璃片才出现的。



学校背后的围墙,从外面看比较低矮,与背后的小山包相隔一条小水沟。

在围墙里的宿舍楼上,有摄像头正对着围墙,围墙上的情况能一览无余。

校园里一棵大树紧靠围墙,围墙上同样架起了铁丝网。

这里的居民说,以前会有学生从这里爬出来,到后面山上活动。自从架上铁丝网后,再也没看到过有孩子爬出过。



胡鑫宇的家属告诉橙柿互动,“学校在放假期间,曾发出这样文字在家长群:任何人不能对外说鑫宇的事件,违者发现立即开除。证据我们都有。”

元月1日上午9点左右,当地警方向小胡家属通报了最新的调查情况。

按照警方的说法:他们对胡鑫宇周边人士进行了走访,有学校老师亲友等,形成了大量的笔录。

警方说,胡鑫宇可能是有厌学情绪,自行出走了,但目前尚未发现孩子的具体去向和下落。

针对网络流传的众多猜测,如胡鑫宇消失与学校老师相关,被车辆带出学校等说法,警方称已经逐一排查,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一位家属说,“元月1日当天,我也参加了公安组织的通报会。”

会上有当地官员表示,不可能有保护伞,没有进行包庇。

家属告诉橙柿互动说,“实际情况是案情无实质进展。鑫宇在致远高中校内失踪八十多天,仍然是踏雪无痕、人间蒸发。

找一个有力的证据让我们去信服,让社会去信服。不能光靠笔录。

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能在校外找到鑫宇任何的一个影像、10月14日孩子失踪以后任何一个影像,那才能证实。”

联合工作专班组:走访了上千户居民

尚未发现踪迹及有价值线索

今天(1月7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发出通报——

通报称,胡某宇失踪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成立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级机关的指导和兄弟省份公安机关的支持下,全力以赴开展调查搜寻。

围绕致远中学,运用多种专业刑事技术设备,提取检验了1735份生物检材;排查了当天在校内的全部学生及226名教职员工、98名陪读家长;核查了当晚至次日所有出入学校及途经学校周边的82辆车辆;走访了胡某宇的家属、老师、同学、邻居等231人,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通过调查,未发现胡某宇在校内被害、自杀、发生意外的痕迹证据,未发现胡某宇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等可疑情况。

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教体、城管等部门,联合平安义警、蓝天救援、绿洲救援等社会力量,搜索了学校南侧树林山岗约589亩……走访了学校附近的2238户居民、159家企业、951辆客货车的司机、全县226处庙宇道观……反复查看、交叉复核了6471.5小时的监控视频和31.7万余张交通卡口抓拍照片;先后4次派员赴福建、浙江等胡某宇曾生活或可能前往的区域查找……向25个省级公安机关发布了线索协查通报,核查排除了378条线索。

目前,尚未发现胡某宇踪迹及有价值线索。

人为什么还没找到?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

@江宁公安在线 解析

今天中午,微博大V,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微博号@江宁公安在线 发文梳理解惑——

今日,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通报了备受关注的“胡某宇失踪事件”调查进展。通报中提及,【(胡某宇失踪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10月15日接到报警后即组织开展调查搜寻工作,未发现胡某宇在校内被害、自杀、发生意外的痕迹证据。综合现有信息指向胡某宇系自行离校,目前正在全力查找中。】

这份通报内容非常详实,列举了大量的调查数据,详细说明了从接处警至今开展的各项调查工作,如学校及周边的摄像头分布情况,监控信息的完整情况等等。

但是肯定仍有部分网友会产生疑惑和问题,比如,事发两个多月,为什么人还没有找到?比如,为什么家属一直声称警方没有立案?为什么不立案?

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在两年前,南京江宁警方曾遇到一次类似的在校大学生失联事件。



彼时,部分媒体在报道该事件时,也使用“警方以人口失联不是刑事案件而未能立案”的说法进行报道,引发群众误解。事实上,在接到该警情后,公安机关亦开展了大量调查工作,江宁警方还派出民警前往青海进行调查,但未能找到该失踪人员。

直至该内容发布一周后,青海警方在青海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找到了该失踪人员的遗骸,并通过侦查排除了他杀。

江宁警方对此次人员失联事件,始终没有立案,但我们和青海警方开展的大量调查工作,可以说是有目共睹。

为何始终没有立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59号令】第七章 第二节 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最为核心同时也是最为基础的一条,就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无论怎样调查,都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发生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当然也无法立案。

但是,不立案,并不意味着不调查。

真实的情况是,公安机关对于此类事件,往往会投入更多的力量进行刨根问底式的调查,其工作量往往是普通民众难以想象的。

在江西上饶的胡某宇失踪事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堪称海量的调查数据和极其详实的调查进展,而这些调查得出的阶段性结论,仍是“未发现胡某宇在校内被害、自杀、发生意外的痕迹证据。综合现有信息指向胡某宇系自行离校,目前正在全力查找中。”

大家可以对比一下江西警方的工作数据:



上饶警方的通报中,还附带了两个地图视频,包括文中也多次提及,失踪发生的学校周边,有大量的树林,事发地所在的县城,更是有群山环绕,这样的环境中寻找一个人,并非易事。

目前,寻找工作仍在进行中,上饶警方的通报中落款是“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这个工作力度是不需要过多解释的。不漏过一个疑点,不放过一个嫌疑人员,不冤枉一个无辜人员,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律师观点:失踪三月后, 如发现刑事线索应立案侦查

关于本案暂未刑事立案的问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陈雷律师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受案之后、立案之前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从通报内容来看,胡鑫宇于2022年10月14日失联,其家属及老师于10月15日报警,公安机关于同日受理案件。

目前公安机关暂不予刑事立案的理由,主要是在初查阶段未发现胡某宇在校内被害、自杀、发生意外的痕迹证据,暂不能认定存在犯罪事实。



由于失联人员胡鑫宇在失联时十五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儿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的适用条件。

而未成年人失踪,也不能当然地等同于存在犯罪事实,因此公安机关暂未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也不违反相关规定。

当然,这个里面也存在一个争议点,就是公安受案后迟迟未回应是否立案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立案的条件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初查阶段尽管做了大量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工作,但就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这一问题,短期内很难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因为查不清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加之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受案后的审查期限,只是作出了“迅速进行审查”的原则性规定,这些因素,综合导致了受案后的审查阶段持续时间较长。

陈雷律师认为,另外,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在查找失踪人员工作中,发现绑架、杀人或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比如胡鑫宇这个案子,在失踪三个月后,可能会被认定为“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而纳入警方的大数据库并加强调查工作。

如发现刑事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会立案侦查。

胡鑫宇的失踪,目前已成为公众所关注的话题事件。



胡鑫宇的失踪,目前已引发广泛的公众关切。15岁的高中生到底在哪里?他究竟遭遇了什么?橙柿互动将持续关注报道。



希望警方继续寻踪觅迹,实现胡鑫宇失踪案的最终告破

警方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综合现有信息指向胡鑫宇系自行离校,大量谣传被排除。警方的调查非常细致,我认为没有理由不相信警方调查的真实性。胡鑫宇失踪事件引起舆论场极高关注,无法想象警方会在如此巨大的社会关切中为一所私立中学开脱责任,并且编造不实情节,那样的风险是不可承受的,它在动机上完全无法解释。



▲监控视频截图:2022年10月14日下午17点49分,胡鑫宇出现在宿舍一楼门口。

在相信警方通报的同时,胡鑫宇失踪得如此彻底,也的确有些蹊跷。如今的监控技术非常发达,监控终端覆盖面很广,胡鑫宇在去年10月14日晚从学校的监控视频上消失后,按理说应该能在社会上发现他的某个踪迹。因此警方的这次通报不应该是句号。无论生死,有关胡鑫宇的线索进一步被发现的希望仍然是存在的,我们应该鼓励、敦促警方继续查找胡鑫宇的踪迹,这同时也是对我们社会针对特殊目标寻踪觅迹能力的一次检验。如果此案最终告破,对维护真相将是重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