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凌晨持铁锤前往一女子住处,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均受伤。回家后,该男子被送医,不久身亡。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经检察院依法查明,当事人刘某某(女)与甘某某(男)均住在江西省宜黄县的同一栋楼房,其中刘住在二楼,甘住一楼。
2021年2月15日,双方因接电的事宜发生口角,期间刘某某寻求社区干部帮助。16日凌晨,甘某某持铁锤、手电筒到刘某某住处,随后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受伤,甘某某自行回到住处,刘某某报警。经宜黄维正法医学司法所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当天8时许,甘某某被其家人接送至中港老家,2月17日由其家人接送至宜黄县中医院治疗,2月19日上午10时许,其在宜黄县中医院死亡。
2021年7月8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7月27日,刘某某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1月24日,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认为,宜黄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冲突发生在刘某某较为封闭的生活居住区内,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情节。因本案仅有刘某某单方供述,无监控视频,且无法找到其他证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检察院认定刘某某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