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齐鲁晚报消息,近日,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论文代写纠纷案件。

据介绍,小张是一家生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了晋升职称,需要在特定平台发表学术论文。忙于工作而疏于学术的小张找到一条“捷径”——找代写机构代写论文。

2021年10月,小张与济南某文化公司签订《文章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该公司依据小张的研究方向,为小张撰写论文一篇,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投稿于小张指定的期刊,文章知识产权归小张所有,服务费全包8万元整。

合同签订、小张付费后,代写机构却迟迟未将论文交付,也未按约定发表至指定期刊。直到公司职称评比结束,小张也没有等来论文,一怒之下便将该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服务费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济南某文化公司基于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服务费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小张诉请的返还8万元服务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但对小张主张的利息,因本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小张亦存在过错,其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代写论文产生纠纷

法院大多这样判

小张的经历并不是个例。据新华网消息,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论文代写”为关键词检索,发现近3年来有20个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于代写合同,法院的判决多为“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无效”。



另据极目新闻消息,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

自行撰写论文是高等教育阶段学生重要的毕业条件,代写论文的行为被明文禁止,亦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代写论文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起诉要求获得代写论文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论文代写为科研失信行为

此外,对于论文代写行为,多部门也明确表示要严厉打击!

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2021年以来,科技部、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对发现的涉嫌造假论文组织开展调查,有人被撤销职称聘任,有人被暂缓职务晋升5年,有人项目申报、立项、评奖等资格受限……

学术无捷径

拒绝投机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