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个人养老金迎来重磅消息!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11月4日下午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4日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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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十大要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详细梳理了十大要点,具体如下:

1、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句话划重点:自愿参加、账户制、完全由个人缴费、可以存款、可以买理财产品、养老保险以及公募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账户怎么开?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一句话划重点:线上通过多个平台都可以在线开立,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

3、 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有什么不同?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一句话划重点:个人养老金账户主要是记录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主要是支付。两者关联使用。

4、可以换银行账户吗?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一句话划重点:想换就换,先去之前的银行,再去要换的银行重新开。

5、每年最多缴多少?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一句话划重点:最多一年12000元,平均一个月1000元,可以一次性交,也可以多次交,但不能超上限。

6、 交了以后,账户的钱买什么谁决定?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一句话划重点:在允许投资的产品里面,自己决定买什么。

7、买的产品可以换吗?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一句话划重点:如果对买的产品表现不满意,可以换成其他产品。

8、如果没有进行投资,账户的钱有利息吗?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一句话划重点:享受存款利率。

9、 什么时候可以领取?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一句话划重点:不是随时可以领取,目前主要是上述三种情形。如果已经在领基本养老金了,就可以开始领个人养老金了,领取时要扣税,扣税后划到社保账户。

10、领取的时候,一次性领取还是按月领取?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一句话划重点:可以按次数,也可以按金额,还可以按月领取。

两部门: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此外,据央视新闻11月4日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银保监会:首批开办机构公布在即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网站11月4日下午发布信息显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指出将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此次银保监会在《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产品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对个人资金账户的开设、性质以及理财公司的参与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 

例如,《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的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也即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在商业银行的养老产品服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由参加人通过资金账户购买。参加人仅可购买其本人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发行的储蓄产品。

对于理财公司的个人养老金业务,《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理财公司所销售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

1. 养老理财产品;

2. 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

3.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暂行办法》还对理财公司发行的既可使用资金账户购买,又可使用其他账户购买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做了特殊要求:

一是针对通过资金账户购买份额设置单独的份额类别,并在销售文件中进行明确标识;

二是购买环节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通过资金账户购买份额的认(申)购需要;

三是投资、收益分配等其他环节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布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理财行业平台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证监会发文: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据证监会网站,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期,证监会已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暂行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同,并反馈了部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暂行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业平台职责定位;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

据悉,《暂行规定》共7章35条,主要包括:

一是参与机构主体运作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须配备专业团队、针对性 健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闭环运行、资产安全独立,落实长期考核、长期评价要求。压实各机构在各业务环节的职责。

例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二是稳慎确定参与机构及产品。基金产品方面,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后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逐步纳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需求的其他基金。基金销售机构方面,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此外,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顾问的管理规范由证监会另行制定,相关规范出台前,暂不允许开展相关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且基金管理人具备《运作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产品类型包括:

(一)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三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业务便利性。强化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风险揭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顺畅投资者信息查询、投诉的渠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服务专区,一体化提供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等服务,提升业务参与便利度。

四是落实行业平台管理,加强与相关部委的监管协调。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运营基金行业平台,按要求做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市场机构的系统对接与数据交互,并遵守数据保密等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行业平台做好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按时保质报送数据。此外,在监管安排方面,明确证监会对相关市场机构的展业行为实施 监管,并与相关部委加强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稳妥推进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落地,更好服务于居民养老投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