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客车发生事故致8死21伤,谈谈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陕西延安,国庆长假第2天,交警通报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载有33名乘客的客车行驶途中发生侧翻,造成8死21伤的惨痛后果。



10月1日14时许,惠某(男,51岁,榆林市清涧县人)驾驶榆林市长运集团清涧县分公司所有的KA880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7人,实载:33人)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延高速公路66KM+200M处时,车辆发生侧滑后侧翻于一车道内,事故造成8人不幸遇难,21人受伤正在治疗。



全车总共坐了33人,伤亡达到了29人,足见事故有多么惨痛!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起严重事故?谁要对事故负责?目前官方通报称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仅仅是侧翻在车道内,并没有滚下路基,就造成了如此大的伤亡,事发时的车速很可能比较快,且据知情人士介绍,事发时正在下雨,道路比较湿滑,惠某仍快速行驶,很可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是车辆本身故障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此次事故中相关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1.首先是刑事责任。

事故造成8死21伤的悲剧,若是因为车辆自身故障造成的,则维修人员和检查人员可能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若车辆本身没有故障,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车速过快、操作失当等问题,那么惠某很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1)死亡1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以上的。

此事事故已经造成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若经过调查,认定司机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所谓的其他恶劣情节,主要包括3种情况:(1)造成死亡2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事故已经造成8人死亡,只要惠某达到同等责任以上,起步就是3年以上,《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应在3-5年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根据事故责任、死伤人数、财产损失、是否逃逸等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其次是民事赔偿责任。

造成如此重大伤亡,很显然面临着繁重的赔偿问题,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若真是司机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要求赔偿。

(1)警方通报司机是榆林市长运集团清涧县分公司的司机,驾驶的也是公司车辆。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受害者可以要求客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客运公司赔偿完之后是否向司机追偿与受害乘客无关。

此外,一般乘坐客车时,会花3元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了交通意外险的乘客,在向客运公司索赔之后,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一般该类赔偿的限额为30万元至50万元。

(2)乘客与客运公司之间除了侵权责任,还存在合同关系,据此乘客也可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请求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被抚养人的还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1)死亡赔偿金。

根据年龄计算,未满60周岁的,赔偿标准是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75周岁以上的是5倍,60—75周岁之间的要逐年递减。

陕西省2021年的标准为40713元,假设死者均未满60周岁,8人死亡赔偿金总额为8×20×40713=6514080元。

(2)丧葬费。

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陕西省上年度职工工资为83520元,故该笔费用为83520÷2=41760元,8人合计为334080元。

光是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就达到了684.8万元,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以及伤者的医疗费和残疾者的残疾赔偿金,总赔偿额是个天文数字,很可能达到千万以上。

作为客运车司机,尤其是这种大型客车司机,全车乘客的性命都掌握在其手中,因此开车时一定要万分小心,一旦出事后悔莫及,背后是多个家庭破碎,自己的人生也彻底毁了。

同时笔者也温馨提醒一句:国庆假期,注意安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