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针对群众反映“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5月办案期间就餐未付款”一事,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已责成督察总队、法制总队、杨浦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查清事实情况。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5日

警民直通车-上海

此前报道

饭店老板状告民警讨要餐费,派出所称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大皖新闻记者从网传的民事裁定书上看到,该案案由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裁定时间为2022年8月份,原告葛某某是江苏人,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某支付餐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688元。葛某某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2017年5月26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查,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理中,被告夏某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请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