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里马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包括设计、生产、加工和销售皮革、箱包和鞋履产品,已在深交所上市。法院公告显示,万里马公司曾擅自在北京新世界百货和天猫官方旗舰店等渠道销售和Christian Louboutin 红色鞋底装潢相同的鞋履产品,并用“红底鞋”作为商品名称。
Christian Louboutin在诉讼过程中称,其自2003年起在中国宣传“红底鞋”商品,自2012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销售额已经超过9亿元。由此可以证明品牌在市场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和“红底鞋”设计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而万里马公司的行为则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底鞋”商品名称以及鞋底颜色设计为红色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 商品名称和装潢标识。而万里马公司使用的“红底鞋”设计及名称则存在误导消费者倾向,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下达后,界面时尚在天猫万里马鞋类官方旗舰店已经无法搜索出以“红底鞋”为关键词的对应结果。在淘宝同样以“红底鞋”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最先出现的关联结果是Christian Louboutin的鞋履产品。
但相较于迅速打开的市场知名度,Christian Louboutin在中国为红底鞋标识申请商标的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Christian Louboutin最早于2007年在英国成功注册红底鞋商标,当时特指的是“鞋底位置使用的特定红色(潘通色号:18.1663TP)”。2010年即将进入大陆市场时,Christian Louboutin在中国递交商标领土延伸保护,但在商评委阶段,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行政诉讼中,商评委决定被撤销。法院认为,商标属于三维标志,是“商品本身的外形+局部位置红色“的组合,商评委审查对象错误。随后的二审行政诉讼则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取得进展并不等同于红底鞋商标已经成功完成注册,其中仍有问题未得到解决。其一,鞋底使用红色装潢的设计是否符合商标法中的要素规定;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底鞋标识是否在市场上具有显著影响力。
2019年12月,最高法就此案作出新的判决。红底鞋商标属于“位置+颜色”的组合,虽然在商标法中没有明确列出,但仍属于“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的范围内,应当给予保护。
至此,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底鞋标识的要素在国内有了明确范畴。尽管红底鞋仍未正式成为Christian Louboutin的专属商标,但这对于Christian Louboutin来说是一次重要的胜利,能够借此在各类侵权案件中能够更高效地进行维权。
而这也是近期外国奢侈鞋履品牌在国内维权的又一次“突破”。
界面时尚曾报道,在打了长达22年的维权官司后,奢侈鞋履品牌Manolo Blahnik在6月赢得了在中国内地的商标诉讼。由于商标被抢注,Manolo Blahnik长期无法进入内地市场销售,只能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开设门店。
Christian Louboutin和Manolo Blahnik胜诉和近年对外国时尚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相关。在这两个品牌胜诉宣判下达之前,Polo Ralph Lauren和Jordan等品牌持续多年的商标官司就已经以胜诉收尾。仿冒美国潮牌Supreme的Supreme Italia更是在宣布进入中国后,迅速被判决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