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女士最近遇到一件让她又生气又害怕的事情。朋友偶然在小红书上发现交友APP“我顺路”官方账号发布的一篇帖子,竟用了顾女士两年前乘地铁时被偷拍的照片,并杜撰了一个措辞带有“恶意”的搭讪故事。被偷拍女士:得知照片被杜撰故事后又生气又害怕

9月6日,顾女士在网上发布消息称,她的朋友在小红书发现交友APP“我顺路”的官方账号上,发布了她坐地铁被偷拍的照片,并杜撰了地铁偶遇年轻女性并跟出地铁搭讪的故事。故事措辞带有恶意,比如说“这么漂亮的女孩肯定有人开豪车来接”“为什么不抓住机会多相处一会,等她要求我离开的时候再撤也不迟啊”……

顾女士在网上曝光“我顺路”用偷拍照片杜撰故事

有网友在帖子的评论区评论“什么恐怖故事?”“希望永远不要遭遇这种搭讪。”“太可怕了,我遇到会想报警。”

“我顺路”的运营则在网友的评论下回复称“这种搭讪可以线上实现。”“平台上的真人真事。”

顾女士表示,运营人员用偷拍顾女士的照片恶意编撰故事发布后,她的朋友刷到帖子并截图转发给她。她得知后觉得很不可思议,随后是生气,紧接着开始害怕。她想到,自己穿戴整齐,长袖长裤,在公共交通上戴着口罩都会被偷拍,且被偷拍是在2年前。她感觉很迷茫,不知道这件事情到底发生了多久又或者发生了多少次,有没有女孩子遇到和她一样的情况。

“我意识到这种事情不是偶然发生在某一个人的头上,今天就算不是我也可能会是别人。”顾女士说。

此外,“我顺路”广告语中还用了“在地铁里捡恋人”的语句,这也让顾女士觉得“我顺路”在鼓吹他人在地铁里“捡恋人”。

顾女士不理解“我顺路”发布帖子的意图,她称,“‘我顺路’是想要鼓吹一种怎样对待女性的态度?鼓励偷拍?鼓励尾随?鼓励随意骚扰女性?”她怀疑这张照片流出途径可能是偷拍者发布到别的平台被运营人员保存后恶意编纂,也可能是运营人员偷拍并保存了两年之久再恶意编纂发布。她希望“我顺路”立即删除、道歉,并给她一个合理的解释。

公司:图片是运营人员网上下载截取

天眼查显示,“我顺路”APP运营公司为我顺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专注于移动互联网公共交通工具服务,推出了一款基于交通工具为场景的移动社交产品“我顺路”。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实缴资本7.77万人民币。

红星新闻记者登录“我顺路”APP,APP内的“路圈”是网友发布信息的广场,很多网友都会用#上班路上#寂寞的旅途#等话题词发布动态,在并不活跃的“路圈”中,有很多网友常发布在公共交通场所拍摄带有他人身影的动态。



“我顺路”发布的带有顾女士被偷拍照片的帖子

9月7日,“我顺路”APP官方通过微博私信顾女士,以一名运营负责人口吻就此事向顾女士道歉。“我顺路”运营负责人称,经调查,图片是运营人员网上下载截取,目前已经做删除处理。

“因是初创公司,也不想有这样事情发生,但究其因果,对流出照片的途径及情况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协助您去调查,希望建立联系,进一步查出偷拍照片的源头。”

“我顺路”官方微信私信顾女士致歉

顾女士通过微博回复“我顺路”,表示已收到道歉,但是并不满意“我顺路”的态度。“我希望您明确清楚我的立场,我不是在为我一个人发声。”

顾女士在回复中提到自己的几个疑问。“我顺路”运营人员用她的照片编写故事,背后的初衷是什么?“我顺路”小程序和官方APP里有很多女性被偷拍的照片,软件的开发初衷是什么?顾女士还表示自己不是唯一受害者,她在网上还看到其它疑似“我顺路”发布的广告文章,她担心“我顺路”会继续更新盗取他人照片的搭讪文章,希望公司能摆正态度。

9月9日,顾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顺路”未再答复新的内容。“我觉得他们的行为是很恶劣的,希望可以给我公开赔礼道歉。”目前,顾女士正咨询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多方联系“我顺路”公司,未获得回应。记者注意到,小红书已无法搜索到“我顺路”的相关信息。

律师:APP侵犯顾女士名誉权和肖像权

北京星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红星表示,该软件以及文章作者侵害了顾女士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李红星律师表示,具体到本案,顾女士的照片明显是被人偷拍,该APP将明显偷拍的照片和具有贬损女性声誉的虚构文章发表,明显侵害了顾女士的肖像权,同时利用该照片虚构事实,暗示甚至直白地对顾女士品德进行贬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该APP有其他违规或者侵害女性权益,诱导艳遇偶遇行为,顾女士可以直接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对方整改。

对于顾女士的遭遇,北京富力律所主任律师殷清利认为,偷拍人、上传人、涉事官方小程序等自然人或单位,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肖像等在内的隐私活动,并上传平台传播,已经从民事上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等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等责任。

现实条件上,顾女士起诉“我顺路”较为简单,但想查到侵权的源头及所有途径,极为困难。根据顾女士的意愿,其应当向公安机关就涉案违法犯罪报案。公安机关应依据其技术条件、侦查能力,全方位查清众环节及可能的利益链,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问题,作出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只能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

殷清利律师还认为,涉事“我顺路”APP,作为网络运营者,除受《民法典》约束、涉嫌违反隐私权规定外,其宣传“在地铁里捡恋人”,以此变相鼓吹搭讪猥琐女性,导向低级庸俗,严重违反《网络安全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网络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清查力度,净化网络空间,杜绝顾女士类似遭遇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