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上接到群众反映,陕西省榆林市一家个体户卖出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经督查组调查,去年10月罗某夫妇经营的蔬菜粮油店购进7斤芹菜,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抽样检查,剩余5斤罗某夫妇共卖出20元。一个月后,检测报告显示芹菜不合格,因罗某夫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已售出芹菜无法召回,处罚决定书认定罗某夫妇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罚款6.6万元。该报道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此案事关食品安全,一般情况下触及该类话题,公众批评的声音大多是针对被罚者。然而此次,人们却几乎“一边倒”地同情罗某夫妇,指责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小题大做”。原因何在?



首先,该案明显存在“过罚不当”问题。罗某夫妇被重罚,是因其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情节上讲,罗某夫妇是有错,但主观恶性小,且涉案的只有5斤芹菜,不足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反观“芹菜案”的事实、性质与情节,6.6万元罚款明显过当。通过与以下案件的对比,很能直观地说明问题:2015年,山东省聊城市发生过蔬菜批发部经营者为保鲜,在娃娃菜上添加福尔马林溶液的案件。当时,执法单位在现场没收了74瓶福尔马林溶液。经营者马某虽然仅收益111元,但被处以12万元罚款。同样的“小收益大罚单”,公众却普遍认为马某不冤。马某起诉到法院也被驳回诉求。为何同类案件,群众的反应如此不同?其关键就是,两案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恶性有明显差异。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难以服众。一把芹菜检测了一个月才给出结论;群众将事情反映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后,案件问题才引起关注……这些执法过程的迟滞和漏洞也引起了公众质疑。正如人们所说,若是真的关注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检测时间为何拖了一个月之久?当地行政复议程序是否被严格落实,老百姓的申辩是否得到了足够重视?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罗某夫妇被罚后,其对处罚金额的申辩并未通过正常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而直到国务院督查组接到反映才得以解决。当督察组成员提出“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的质疑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才干脆地回应“不相当。”迟到的表态不禁令人疑惑:“早干嘛去了?”

最后,受到处罚的是收入微薄的小商贩。罗某夫妇以卖菜为生计。从该案细节也可看出,这对夫妇生活不易。进货7斤芹菜,2斤被送检,最终卖出20元,扣除成本后盈利恐怕只有几元。这样的收入与巨额处罚形成强烈反差,正如罗某夫妇所言,几乎是被“一下子罚死”。普通菜贩因卖7斤芹菜而收到巨额罚单,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之忧,如此遭遇引发公众同情也是人之常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怎么重视都不为过。但是对相关部门来说,重视与重罚不能划等号。从保障食品安全的链条来看,卖菜这一环节很重要,经营者没有严格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是该罚,可处罚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味“用重典”,只能反映出相关监管单位对基层群众的冷漠,以及工作方法的简单粗暴。

要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更科学、合理、负责任的监管方式。将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完全下沉给小微经营主体,要求罗某夫妇这样的小商贩凭一己之力甄别哪些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每一把菜都要长期保存收据、留存进货来源底单,一旦出错就用倾家荡产的标准来罚款,这恐怕不是对食品安全的真正重视,更像是懒政和推卸责任。监管单位不能只把眼睛放在“罚”上,还得加强事前和日常监管。此案件一出,不少网友就给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支招,比如前置检查程序,在市场统一检测,让安全的蔬菜上摊子,不安全的蔬菜下架。这些办法,想必比不顾实际地一味重罚来得更有效。

在守护“舌尖安全”时,如何既贯彻好“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又让执法合情合理合法,需要相关部门以此次事件为戒,深入反思,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