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2年8月16日,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村民祝某某去世。8月17日上午8时许,家住信江新区某小区的余某辉(祝某某女婿)与饶某龙(祝某某外孙)相约去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吊唁。余某辉以出门买菜为由骑电瓶车出小区,后骑电瓶车载饶某龙前往其位于岭头余家的老宅。将电瓶车停放在老宅后,余某辉、饶某龙绕道江北办事处港口村外围徒步小路涉水过河到达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8月20日上午,余某辉的两个儿子采取相同的方式、走相同的线路来到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
8月22日,祝某某下葬。当晚,余某辉父子三人、饶某龙沿原线路返回,因害怕走小路遇蛇,试图穿越江北办事处港口村时被巡逻的村干部发现。村干部查验4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24小时绿码,确认4人系岭头余家村民后予以放行,并要求4人按照指定路线自行返回。当晚20时20分许,4人返回位于信江新区居住的小区时被值守在门岗的工作人员拦下并报警。信江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和展开调查。
目前,余某辉、饶某龙等4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信江公安分局依法行政处罚,并被送至集中隔离点接受隔离观察。
警方提醒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广大市民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防疫通告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