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每天话题很多,比如今天关于“丁香园”的话题就很热,涉医领域我是外行,知之甚少,基本上插不了嘴,插嘴也说不好,就不插嘴了。

今天聊一个比较冷门的话题,台毒分子杨智渊,新闻信息来自人民日报:



【#对台独分子杨智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涉嫌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为了帮助读者对台毒分子杨智渊的了解,上两张图给大家看看:





台毒杨和台毒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尚头上的梳子——明摆着的。

杨智渊上次成为新闻是在8月5日,据央视新闻:“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

8月3日,刑事拘传;8月4日,监视居住。效率杠杠,不杠杆也不行啊,拘传的时间最长也就24小时,中国可是法治国家,哪怕对台毒也是讲法治的。

刑事拘传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5个: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监视居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以上五种情形,除第二项情形杨智渊不满足外,到底是因哪种情形采取监视居住的,我不知道(知道也不说),国家安全案件,俺也不敢问啊。

但可以知道的是,监视居住是有前提条件的——符合逮捕条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是不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符合逮捕条件的刑事案件,大概率的结局,都懂的,无需赘述。

笔者再啰嗦(强调)下,监视居住并非其不符合逮捕条件,而是其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因为某种特殊情况而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杨智渊即是此情况。

因此,小杨现在住的是公家的“特供”房,吃的是“特供”菜,时时刻刻有警察做安保,这待遇不是一般人能享受到的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吃、有喝、有人陪外,还有一个好处,能折抵刑期,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杨智渊少安毋躁吧,反正给你算时间账的,刑期上不会亏待你。再说,监视居住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到时候换个空气更清新、空间更大的环境蹲蹲。

蔡老太作为杨智渊的带路人,不知她什么时候也来享受享受杨智渊现在的待遇。不悬崖勒马,不重新做人,蔡老太肯定有这一天。。。

央视:“台独”分子杨智渊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据央视10日报道,8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涉嫌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5日,已依法通知其家属。报道称,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杨智渊4日被控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在温州遭逮捕后,陆委会发出严正抗议,要求中国大陆确实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向台湾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