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网红”主播拍摄“水煮鲨鱼”和“烧烤鲨鱼”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

该视频发出后,有科普博主反映,视频中的鲨鱼“是国际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当时,该“网红”主播回应称,视频中的鲨鱼是“尖齿鲨”,“我是通过正规渠道得来的,我们这边也在找律师了”,并表示“都是那些人乱说”。

然而,7月31日,警方确认被这名主播烹饪的是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又称“大白鲨”),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警方已经查清,该鲨来源是福建沿海地区,相关人员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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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烹煮鲨鱼

事情要回到半个多月前,“网红”主播提子拍摄了一段“水煮鲨鱼”和“烧烤鲨鱼”的视频火爆网络。



图片视频截图。

据视频显示,提子在海鲜超市门口将一包裹拆开,里面装着一条体型硕大的鲨鱼,引来不少人围观。为了证明这头鲨鱼很长,主播还躺在地上和鲨鱼对比合影,并在画面中用文字标注:鲨鱼2米,自己“1.9米”。据悉,该主播给海鲜店100元钱,获准在其店门口摆拍。此前双方有过类似合作。

据媒体报道,该主播是从网上一家福建水产品店老板处购买的鲨鱼。此次购买并非从网上下单,而是线下交易。

在城里摆拍后,鲨鱼又被运到提子乡下二舅舅家里,进行了分割。提子在室外烧了一口大锅,夸张地用了很多调料,尾部用来烧烤,鱼体上洒满了红色调料。

下锅和烧烤的过程让不少人看得头皮发麻。

网友们发现,提子以往的“吃播”内容大多是比较新奇的食物,比如30斤的大土龙、30斤的老虎蟹、200斤的大鸵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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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记者注意到,提子在视频的左上角注明了“人工养殖可食用”的提示,这也是当下很多美食博主的常用手段。




但这位“网红”主播可能并不知道,噬人鲨根本没有人工养殖。

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卓诚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明确表示,视频中的鲨鱼的确为噬人鲨,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依照法律,捕捞后不管死活都需要抛弃入海,上岸、销售、购买都违法,且没有人工养殖。

据了解,噬人鲨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2017年3月,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曾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噬人鲨名列其中。

最先举报该视频的科普博主表示,他翻阅提子以往视频,发现某一沿海渔港的视频场景曾多次出现。“我找了几位懂行的专家,推断出那个海边的渔港应该是在浙江,于是给浙江海洋与渔业局打了电话,那边现在也正在追查。”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科有关负责人告诉媒体:“事情发生后,警方去她家搜出了还有一些鲨鱼肉和骨头,我们联系了南海水产研究所。”7月18日,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南充警方一同,把鲨鱼组织带到南海水产研究所检测。7月22日,检测结果出来是噬人鲨。

据报道,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警方已将鲨鱼组织带往南海水产研究所检测,以确定这头鲨鱼的具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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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就没事了吗?


目前,该主播涉嫌侵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但是否够得上刑事犯罪,还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鲨鱼的真正价值,其次嫌疑人是否“明知”。

对此,成都刑事辩护律师王万琼认为,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明知”,但并不要求认识到野生动物的级别和具体名称。王万琼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刑法条款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并不要求该“网红”知道其购买、烹饪的动物名字叫噬人鲨、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才构成故意。而是,只要认识到这样的形状、模样等外观的动物可能是国家保护的范畴,不加以确认仍然进行购买,符合间接故意的认定,就仍属于犯罪行为。

王万琼认为,这里的“应当知道”,并不是指过失,而是指根据相关事实推定。

考虑到买卖双方的购买情形,如果卖家基于其对识别野生动物的丰富经验,明确告知该“网红”这是人工饲养,并且出具了一定可信度的证明材料等,该“网红”基于对卖家专业知识、证明文件的信赖而实施了购买行为,此时的行为人可能处于“受骗者”的地位。

不过,这需要买卖双方的言辞证据、相关的客观书面证据进行事实还原;并根据行为人工作内容、社会阅历、受教育程度等客观方面来推定其是否可能知道其购买的噬人鲨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噬人鲨与一般人常识中所认识的国家保护动物鲨鱼无异,因此,并不需要非常专业的认知就应该具有相关保护意识。

另外,噬人鲨的价值鉴定也是该主播是否入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总之,价值越高,面临的处罚越重。

王万琼律师认为,真正对噬人鲨一类保护动物构成直接危害的是猎捕行为,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本质上是猎捕的下游行为。因此,该主播的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除了关注该主播的行为之外,还应当关注福建沿海地区的出售人员、运输人员,其较大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且可能符合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选择性罪名,其中包括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多个行为类型,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构成犯罪,如果同时实施该罪规定下的多个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该“网红”购买、杀害(烹饪)该噬人鲨的行为,也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单纯为食用目的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然,没有购买行为,只是吃了别人购买的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

另外,如果该主播购买鲨鱼时再三向卖方确认鲨鱼来源渠道正规,甚至还出具了相关证明,那么卖家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王万琼说,刑法对野生动物加大力度保护,是对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战略决策的法律回应。作为个体,也应当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网红”作为公共社交平台上颇有名气的传播者,应更加具有社会责任感。为了满足猎奇心理,不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范围内的思考和审视,急切地在网络上展示,以达到吸引流量、获取关注的目的。这样不择手段博取关注的行为,并不是事发后以无知为借口就可以逃避相应处罚的。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对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刑法第341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刑法第341条第3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确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关于对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除之前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第一款)、非法狩猎(第二款),还包括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三款规定),上述三款统一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的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平衡、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发展经济以及国家交往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濒危的野生动物,是指品种和数量稀少且濒于灭绝或者濒于灭绝危险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则是指,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