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送医
因支付车费起纠纷
李先生说,2021年5月8日早上,他途经莲中路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他被撞得倒地不起,全身疼痛头晕乏力,路边好心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护车到场后,就带他离开现场,送往医院抢救室。
据李先生回忆,由于车祸事发突然,转运途中没有家属陪同。车辆开至医院后,救护车的收费员向他收费。“我当时疼痛难忍,无法支付。”让李先生无法理解的是,医院能开通绿色急救通道,在未支付医药费情况下,医生先行开具CT等检查项目,由护工推至放射科进行检查,但120救护车就是不愿“赊账”。
李先生表示,在检查完成未出报告结果前,救护车的工作人员连同警方将其拦住,要求他支付车费和医疗费。“我告诉他们等我爸爸妈妈来,或者等我同事过来支付。但120仍旧不依不饶,强行要求我当场支付。”李先生说,最终他强忍疼痛,用双手打开包取出钱包,支付了车费156元后,才被放行。
随后CT显示李先生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伴随多处外伤。李先生的家属至医院后,将绿色急救通道未支付医药费全额付清。医生在病历中写明骨折需要制动。
李先生认为,120急救车不是出租车,在患者未确定身体条件能支付情况下,可以联系患者家属及单位进行垫付,强行要求患者必须当场支付是不对的。李先生还强调,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的抢救通道现在被120强行割裂,医者仁心变为拦截追讨急救未确诊疼痛难忍的病人收费。急诊中心的行为延误了他的治疗,原本他骨折了应制动,急诊中心让他支付费用,导致其肩袖损伤加重,撕裂进一步加强,加重了他的损害。
120:已完成院前急救
收费无过错
其次李先生的肩部损伤完全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与急诊中心的收费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急诊中心不认可。
第三,急诊中心的院前急诊医疗服务本来就是有偿性的服务,该中心要求李先生支付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服务合同有偿性的性质。急诊中心不能因为李先生不支付相关费用而进行等候,因为在等候的过程中会面临更多需要急诊的病人的出车要求。
事发当日,工作人员送李先生到了医院急诊室,但李先生拒绝支付急救费用,声称:“我要先做检查,我不付”,并未表示等家人或者同事过来支付费用。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是等李先生的CT检查后,再次要求他支付费用。在报警后,警察的介入下,李先生将车费支付了。急诊中心认为自己收费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给予李先生赔偿。
法院:
120要求支付费用未侵权
审理中,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对其患病右手取钱的情况对他的健康权损害进行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表示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不予受理该委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中,在与医院急诊室医生进行交接后,急诊中心的院前急救服务工作结束,李先生理应支付相应的救护服务费用。李先生主张其当时向急诊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和身份证,要求等待其家属和同事前来支付救护费用。对此,急诊中心予以否认,李先生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法院难以采信。
根据急诊中心的院前急救电子病历中的诊断和医院的当天诊断,李先生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虽然李先生存在上述伤情,从包中取钱款支付费用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其左手并未受伤,在其基本生命体征平稳,意识清楚情况下,急诊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求急诊中心支付救护费用,且在李先生要求先行进行CT检查,急诊中心等其检查结束后,再行通过警方处理支付救护费用事宜,符合工作操作流程。李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钱支付动作造成了他伤情进一步扩大的结果,以及急诊中心的要求支付行为与李先生伤情的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难以认定急诊中心的行为对李先生构成了侵权。且急救中心要求李先生支付救护费用的行为并未对李先生的人格权构成侵害,因此李先生要求急诊中心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 |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