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山东莱阳警方通报,网络上流传的监控视频中“母女被强行拖拽进屋”涉事男子已被刑拘。

  受访律师表示,涉事男子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和强奸两种罪名。本案如果构成强奸罪,受害者作为前妻的身份因素不会影响量刑。

  涉事男子或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强奸罪

  据莱阳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战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已于2022年6月16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6日18时许,战某某潜入姜某某住处楼梯拐角躲藏,伺机强行将母女二人拽至室内,纠缠姜某某与其复婚。7月6日22时许,待孩子熟睡后,战某某强行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于事发后潜逃。7月11日,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警方通报中“强行拽至室内”及“强行发生性关系”两个行为受到关注。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根据警方通报及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和强奸两种罪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吕孝权表示,战某某主观上早有预谋,提前潜入姜某某住处楼梯拐角躲藏,趁姜某某回家开门毫无防备之机,突然出现,强行将姜某某母女二人拽进室内。其非法侵入姜某某住宅的行为,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姜某某和女儿的正常生活及居住安全,涉嫌犯罪。

  “仔细来看,战某某涉嫌的非法侵入住宅和强奸两个犯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时间线也比较清楚。”吕孝权说,起初非法侵入姜某某住宅后,战某某百般纠缠,主要是想让姜某某同意与其复婚。大概4个小时后,待孩子熟睡,战某某又强行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犯罪。

  吕孝权介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熟人强奸取证更加困难,受害人口供至关重要

  根据以往司法实践,熟人强奸、尤其是存在亲密关系的人实施的强奸犯罪,取证一般更为困难。在本案中,就目前警方初步通报的情况来看,战某某如果涉嫌强奸罪,是否存在取证上的困难?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对记者表示,就目前通报的情况来看,女方未受伤,说明女方没有当场直接反抗,这时作为受害者的前妻作的口供就至关重要。“如果前妻说是怕吵到孩子影响不好,再加上硬闯入室的监控视频,男方强奸的罪名就很可能成立。反之,女方如果一时心软,罪名可能就不成立。”

  杨卫华还表示,受害者虽然是嫌疑人的前妻,但如果构成强奸罪,这一身份因素不会影响量刑。

  吕孝权向记者指出,以亲密关系暴力的视角看,这个案子是典型的“分手暴力”。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未明确有或曾有亲密关系的人实施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种种原因,轻判的情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如我国对于婚内强奸的基本处理态度是以不认定为原则,以认定为例外。

  “个人认为,有或者曾有亲密关系的人犯罪,不仅不应当从轻或减轻,反而应当从重处罚,因为除了破坏法律,也严重破坏了人民普遍认可的亲情、人伦等骨子里深层次的东西,相比于一般社会人实施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是更大的。”吕孝权说。

  吕孝权表示,如果战某某构成强奸犯罪,则是公诉犯罪,即便被害人谅解也只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并不必然导致强奸罪刑事诉讼的终止。此外,他还介绍,根据刑诉法规定,强奸罪基准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不适应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只是法院从轻减轻处罚要考虑的情节。

媒体:“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无大碍”?雨衣男案不是家务事


一段视频瞬间传遍网络,引发公众不适。视频显示,一对母女被一名突然冲出的身穿雨衣男子从楼道内拖拽进屋,被害人发出尖叫。据山东莱阳警方7月12日通报,犯罪嫌疑人战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已离婚”,案发7月6日18时,战某某伺机强行将母女二人拽至室内,“强行与前妻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于事发后潜逃。7月11日,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并刑拘。

一度引发多地警方紧急核实、澄清的“雨衣男”案终于有了个确切的消息,对被过于惊悚的视频引发不适的公众而言,嫌疑人既已被启动刑事追责,外界自当静候结果便可。但从头到尾看下来,“雨衣男”强行入室的案件,却似乎还有一些细节令人如鲠在喉。

视频传出后的第一时间,除了多地警方紧急查证与核实,还有媒体按图索骥追到事发地,当地警方也在第一时间给出回应,除了视频中成年男女“刚刚离婚”以及所谓“离婚后因协商事情产生矛盾”的情况,还有一句被拖拽的大人和小孩“无大碍”的表述……前后说法两相对照,在“强行发生性关系”与“无大碍”之间,可能会有颇为突兀的某种张力存在。

媒体:“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无大碍”?雨衣男案不是家务事



“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无大碍”?


两人于6月16日离婚,无论算不算“刚刚离婚”,都属于法律意义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状态,在此背景下发生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拖拽甚至“强行发生性关系”,都不会因为“刚刚离婚”的前情而有所淡化。更何况,即便是还未正式离婚,只要是在离婚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婚内强奸”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刑事案件的追责程序也已经启动,7月12日,莱阳警方在接受南都采访时明确,男子因涉嫌强奸被立案调查。

正如@中国警方在线在知乎答问中所言,强奸罪的客体为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更别说已经离婚了)。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其实很耐人寻味,当地在第一时间回应外界询问时,下意识给出的“无大碍”说法,究竟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按理,嫌疑人7月11日已经归案并被刑拘,大致案情业已明了,刑拘后次日的“无大碍”说法,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指向已经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情况的本案。因此,“无大碍”所回应的,是不是只是彼时对涉嫌强奸情节尚不知情的公众,又或者是说明被强行拖拽的母女,只是身体“无大碍”?

另一种可能,则是由于所谓“刚刚离婚”的前情,是否一度稀释和弱化了部分经办人员对本案严重性的判断?进一步说,在相当一部分传统观念中,对婚姻关系存续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太多模糊的区间。发生暴力或者非法侵害(甚至已经离婚多时),依然可能被视为在“闹离婚”,而公共救济的介入也因此有所克制。

“雨衣男”暴力拖拽、强行侵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直至强行发生性关系,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所谓还在闹离婚的“家务事”,误区必须纠正,对极端恶性的犯罪行为更应当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