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晨 沐

6月30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一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精液,引发关注。

7月1日, 中科院上海有机所副所长刘文回应媒体时表示:“这个事所里正在严肃处理,肯定会严肃认真地去处理。”

今天(7月4日),据澎湃新闻消息,该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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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者称,因为有同学发现东西被动过,杯子里还有脏东西,所以在实验室安装监控,因此拍下了该男子的作案过程。

有知情人对该爆料作了注解,称涉事男生自称有抑郁症,可能会自杀,研究生部还专门安排了他的前女友对他进行安慰。



不过,6月30日晚,资深媒体人@凯雷 在微博上表示,有上机所博士投稿,传言有偏差。据该投稿博士表示,关于所里的态度, 所里几个领导包括研究生部老师都很气愤,对于这个人的处理一直是坚持要劝退。但是因为国科大的相关规定研究所是不能做开除处分的,开除只能由国科大做出,需要整理材料上报,要一定的时间。



此外,研究生部老师一直在配合警方办案,嫌疑人已经移交公安机关,从领导的层面上来说不存在包庇保护的想法,研究生部的老师也一直通宵跟着公安机关处理调查。



凯雷的说法与知乎上一位匿名用户的爆料内容基本相符:“所里没有开除的权限,所里只有对于较轻处分的自主权,开除需要上报国科大,收集材料后由国科大作出决定(这波压力给到国科大)。”



该匿名用户也表示:“研究生部的老师一直在跟进调查事件,29日晚人渣就已经移交警方,之后研究生部也一直在配合警方调查处理,由于过于忙碌,加上按照设想他们想等警方调查出结果后再进行声明,所以一直没有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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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也让笔者联想到了不久之前刚刚发生的某高校男生在图书馆投放催情药事件。

那蓄意往他人杯中投放“异物”,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据了解,判断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其主观故意与所投放的“异物”性质来看。

如果行为人意图伤害他人,投放的是有毒性的药物,则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在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中,研究生林某明知N-二甲基亚硝胺具有剧毒性,仍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了超过致人死亡剂量的该毒物,导致室友黄某中毒死亡,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表示,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如果行为人因发泄、报复或取乐的目的而投放其他异物的,即使未对他人造成实质伤害,也涉嫌寻衅滋事,一般会受到治安处罚。

此前,就有男子董某多次恶意将精液放置于同事水杯中,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此次事件中,该男子也是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

此外,如果行为人不是向特定人的杯中投放危险性的异物,而是随机进行投放,威胁了多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