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丹东“父女黄码看病闯卡被拦后袭警”一事火上热搜。6月21日,一对“黄码”父女外出取药途中在卡口被拦截并欲冲卡后,与执勤民警发生争执,过程中女子倒地,其父亲上前击打民警,事后女子被行拘10日,其父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事件真相被曝光后引发网络舆情,有不少网友为“丹东袭警”事件中的父女鸣不平,事发时涉事民警口中的一句“录上了没有”更是让该民警被网友扣上了涉嫌“碰瓷”的帽子,涉事民警的执法专业水平及真实身份也因此遭到质疑。6月26日,有网友在网上发文称,袭警事件中的“倒地警察”,根本就不是一个民警,而是一名志愿者,“所以当时没戴帽子,也没携带执法记录仪”。



有网友在网上发文扒出涉事民警的“真实身份”

针对网上传闻,天目新闻记者致电丹东市公安局求证,得到回复称:网传消息不实,系有人借机炒作。“这个消息肯定是假的,我们已经接到了相关反映,如果核实到传播谣言者身份,我们将会依法对其做出处理。”

随即,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涉事民警所在的丹东市一经街边境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处理之中,若有后续进展将会公开通报。

风声|丹东袭警案:黄码就不能看病?人不是行走的健康码


1. 健康码虽然会成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进行行政监管的依据,却不能成为决定个人出行自由的唯一凭证。在严守防疫义务的原则下允许例外,尤其是对个人的紧急需要网开一面,都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求。

2. 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法治的荣光最终应体现为对有权者的约束,体现为有权者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设计健康码这个工具是为了人的福祉、安全和自由,而不是反过来给人带来禁锢。

近日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称,一对父女驾车往返一交通卡口时,因健康码显示为黄码先后两次闯卡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该女士后因阻碍执行职务而被予以行政拘留,其父则因在与民警争执过程中掌掴民警面部而以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从此后爆出的执法视频来看,父女俩驾车闯关的原因在于女儿要带父亲去看病,虽然父女俩的健康码为黄码,社区已为其出具了出行证明,可执勤民警坚持认为,只要是黄码就不能通行。女儿在与民警争执推搡过程中摔倒,老父亲见女儿倒地,气愤之下便掌掴了执勤民警。



本案发生前,公民因为没有核酸证明而无法看病就医的事例在各地都爆出不少,有的甚至造成因延误救治时间而导致病人死亡的惨烈后果。丹东袭警案的爆出,又再次将疫情防控和看病就医的矛盾引入公众视野,而且此案发生在“郑州维权储户被强行赋红码案”之后,也因此再度引发公众对健康码滥用的质疑:健康码是否已然成为个人出行或是行政执法的唯一凭证,即使是为了看病就医这种紧急事项,只要健康码被赋红赋黄,公民就绝不被允许自由通行?

此外,本案中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将该女士行政拘留,对其年近70岁的父亲以袭警罪予以刑事拘留,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追诉,都存在明显的违法适用法律的问题。



健康码黄码就不能看病就医吗?

自开发适用至今,健康码已成为个人健康风险等级的行政证明,更是各级政府用以判断个人能否进入公共场所能否自由通行的法定凭证。各地政府通常会在收集和整合个人信息基础上,通过技术处理和算法设计,对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价;评价又会通过健康码的红、黄、绿三色直观显示,政府也会将不同的风险评价作为分类监管的直接依据;一般红码和黄码持有者会被限制出行,甚至被要求集中或居家隔离,只有绿码才能自由出入。

但需要指出的是,健康码虽然会成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进行行政监管的依据,却不能成为决定个人出行自由的唯一凭证。限制健康码为红色或黄色的人员出行,其目的是为了公卫防疫,是希望借由技术的提前干预和算法的预防性控制,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传播的风险。但这种风险,说到底是一种抽象的危险。

也因此,当公民有其他的迫切需要,例如因突发疾病而需要立即就医时,即使其健康码显示黄码甚至红码,这种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和公卫防疫这种抽象的危险相比,在法益权衡天平上也理应获得更高的权重。

法律所维护的并非单一的价值,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必须考虑实践中的多样性和具体差异,这是法律为什么总在原则性规定后附加例外的原因,同样是法律禁止行政机关僵化执法的原因。

而具体到行政执法,在现代国家下,评判执法的标准早已不是僵化地遵照法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也绝不应将自己定位为冰冷严苛的执法机器。

法治的本质,是要求行政的所有决定都以个人权利的实现为导向。因此,在严守防疫义务的原则下允许例外,尤其是对个人的紧急需要网开一面,都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求。

而且,在西安、上海已经发生数起病人因无核酸证明而被拒绝接诊的事例后,国家卫健委已明确要求,“各有关医院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立缓冲区域,在核酸检测结果不明的情况下来收治患者。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作为推诿拒绝、延误治疗的理由”。对于“在疫情发生地、特别是对于封控区、管控区,要精准了解有这些特殊诊疗需求的患者,把他们的需求更加精准地对接到社区的门管”,还要“精准对接到相应的医疗机构”,上述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最基本的看病就医权利也能获得保障,确保那些罹患疾病的公众即使存在一定的防疫风险,也能“走得出小区,进得去医院”。

本案中另一细节正体现了这一点,这对父女因知自己的健康码是黄码,为能够破例通行还专门在社区开了证明,该证明显示父女俩出行时持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行的原因在于“取药”,为避免可能的传染风险,社区证明还特地写明,“取药时由大夫送下来不进医院”,而允许出行的时间也被限定在17:00到19:00两小时内。



在执法视频中,涉事女子已反复解释自己有社区证明,但即便社区已通过出行证明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这对父女的传播风险,也证明父女违规出行有正当理由,警察仍旧不为所动坚决不予放行。

冰冷无情的态度背后反映的,既是执法人员对个人权利的漠视,也是执法权力的异化和扭曲。防疫的目的就是为了公众的身体健康,这种即使强行阻止公民就医也要严苛执行防疫政策的执法,从根本上悖离了防疫的初衷,而走向了僵化机械的执法。



不遵守防疫命令就要被行政拘留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若不遵守防疫要求或履行配合义务,很多地方政府都会诉诸《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进行处罚。

在丹东袭警案之前,已经有公民“不戴口罩被拘留”“无证下田被拘留”“恶意复工被拘留”“不测核酸被拘留”等各种极端事例发生。本案中,涉事女士同样因为和警察发生争执,意欲通行而被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行政拘留10日。

尽管在警情通报中,丹东市公安局并未指明所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条款,但大概率适用的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本条和在疫情防控期间经常被援引的第50条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一样,应严格进行法律解释,绝不能被恣意滥用。所谓“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行为要件上必须具备以下三项特征:首先是行为人以切实方法和手段实施了公务执行;其次是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行为人所阻碍的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由上文分析来看,仅因公民健康码是黄码就坚决阻挠其看病就医本身就于法无据,也绝非本条所说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又从曝光的视频来看,涉事女士只是因为情绪激动而大声申辩,在屡次被拒后已申明要开车回家,警察却堵住车门不准父女离开,甚至在推搡过程中将女士摔倒在地,其行为按照常理也无法被归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类型。



七旬老人掌掴民警被定袭警罪合法吗?

除处罚涉事女士不符合法律规定外,老人因与民警争执过程中掌掴民警面部而被以袭警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样在法律上经不起推敲。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演绎而来的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规定为独立罪名,它和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本条的构成要件来看,其同样要求:

第一,行为人阻挠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依法”要求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必须依据法律,对非法的职务行为进行阻止并不能构成本罪。如果执法机关是在遵守法律、恪守规则的前提下执法,公众当然要尊重其权威,若不当阻挠也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执法人员所执行的并非法律法规,而仅是没有经过合法性检视、甚至违反常理人情的政策或文件,就不能要求公众同样无条件服从,甚至稍做反抗就要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这种不强调执法依据本身的合法性,而将公民所有的反对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归入袭警罪的方式,最终导致的只能是执法人员的擅权专断。

第二,本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袭击”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阻挠。对于何为“暴力袭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认为: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于掌掴是否属于兜底条款,指导意见语焉不详。2022年浙江省公检法《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则认为“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均属于暴力袭击。但是,地方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是存疑的,另外,即便按照这个指导意见,掌掴行为也必须危及人身安全。



其实,对于所谓“暴力袭警”中的行为,刑法上一直有行为说、危险说和实害说三种观点。“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执行的程度;“实害说”则强调,暴力、威胁必须达到使公务人员无法执行公务或放弃执行公务的程度。“危险说”介于二者之中,认为要根据暴力、威胁的具体手段、程度、对象、性质以及职务执行的样态等进行具体判断,看行为人是否足以对公务执行造成危险。

鉴于刑法的最后补充性和谦抑性,刑法学理上一般反对采用“行为说”。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会无限扩大这一罪名的打击面,也会导致治安处罚和刑罚的界限无法区分。又因为“实害说”的范围过于逼仄,不能体现对公务行为的保障,刑法学理上更认可的是“危险说”。

再回到本案。通过反复观看视频可得,老人最初被拒绝通行时还轻声细语地进行解释,只有在女儿被推倒在地时才急忙上前,老人是否真的打到了执勤民警不可知,即使真的打到了警察面部,一个七旬老人又怎么可能会对精壮警察的公务行为造成危险?视频中,警察在被拍打后有倒地动作,但他当向同事询问执法记录仪是否拍摄到老人动手后,就直接从地上弹起,还继续冲上前去强行将涉事女士从车里推拽出来。

由此可知,老人掌掴民警的行为并未造成执行公务的危险,因此,本案中丹东市公安局将其定为袭警罪,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样存在扩大解释法律、滥用刑罚权力的问题。



个人是目的而绝非符码

我们在疫情防控期间也总要求个人积极配合、严格遵守防疫指令,但法治的要义绝不仅仅在于时刻告诫警惕普通人要遵纪守法,同样是要对有权者予以约束,防止那些本应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异化为漠视权利、践踏规则的破坏力量。

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对具体的违法者予以惩戒总是更容易的,但法治的荣光最终应体现为对有权者的约束,体现为有权者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而绝非只是公众对权威的服从。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仅因父女健康码黄码就坚决拒绝其通行,在公民表达异议后就认为其不配合遵守防疫规定分别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强制措施,不仅无法律依据,也难以令一般公众所接受。在这些执法者的眼中,个人似乎已经变成了行走的健康码、喘气的核酸报告以及无面孔的涉疫人员。

僵化的执法和异化的权力使他们看不到活生生的人、听不到哭声,看不到求救,他们只是机械执法的机器,而公民也变成被大数据识别或赋码的字符串。

为防止疫情流行开发的工具最终成为困住我们自己的囚笼。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警醒我们,设计这个工具是为了人的福祉、安全和自由,而不是反过来给人带来禁锢,每个有尊严的个人是防疫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成为工具、甚至牺牲品。

本文作者赵宏,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