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一纸“官眷经商”规范令,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也再度将“一家两制”、官商一体的问题拉进人们的视线。

尽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全文尚未公布,不过这一规定此前已在上海、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5地开展试点,通过梳理过往政策和报道,我们可以看到此次文件中体现出的几大亮点——不仅范围更广、规则更细、执行更严,而且“官越大,管越严”。



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中央层面首次出台类似“禁令”,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一事,中央早就三令五申,要求进行清理。上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其中明文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

据不完全统计,时至今日,中央已就这一问题下发了20多份相关规定。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按照中央要求,上海及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4地已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了试点,而2019年,已在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行。

最近一份全国性文件,则是2001年2月8日由中纪委印发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这份规定首次专门就这一问题做出规定,省、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不准从事房地产、广告、律师、娱乐业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活动;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2001年中纪委印发的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文件


对比21年前的这份文件,此次出台全面实行的《规定》总体有三方面的更新:

第一,是监管对象的扩大。2001年的文件,仅针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且适用人群只局限于党政机关内。而此次《规定》则扩大了“领导干部”的概念,进一步囊括了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在其亲属方面,也将子女的配偶(即儿媳、女婿)包含在内。



今年1月中纪委反腐纪录片《零容忍》中曾提到,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云光中之子云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云公民之子云凯晨,曾合作做煤炭“生意”(纪录片视频截图)

其次,是禁业要求的细化。老文件将禁业范围划定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且而对于不同亲属并行考虑,而新规定则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并且明确规范,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对于其亲属经商的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这也体现了重要干部重点管理的原则。

虽然当下《规定》没有公布具体规范方式,但上海及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4地已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进行试点,我们仍可凭借此前细则管中窥豹。事实上,本轮新规的总体轮廓,与地方试点摸索出的试点方案大体上正是一致的。

据中央纪委纪委监察部网站梳理,以北京市为例,领导干部的层级以及关系亲疏均对于划分有影响——

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正局职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局级副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

(“四不规定”包括: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正局职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局级副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

……

(“四不规定”包括: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北京市还要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

此外,先行试点的地区也对于“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了界定。例如,“第一个吃螃蟹”的上海市就分投资、从业两类情形:

投资行为针对的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细分成3种,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从业行为针对领导干部配偶,细分成两种,即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而其他试点地区又在此基础上,做了因地制宜的调整。针对北京外国驻华机构较多的情况,北京市在规定中明确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也纳入到规范亲属经商的范畴。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新疆的规定则增加了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他人代持或者隐名投资等形式经商办企业”和“投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机构”等4种情形,防止领导干部以隐蔽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是监督手段的规范。以往的文件仅提出了“一方退出”的惩罚机制(即领导或其亲属需有一方退出或卸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但没有写明对于后续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或“明退暗不退”等情形的惩罚,也缺乏常态长效化的管理手段。

新的《规定》则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对于报告情况,有关部门还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进行专项核实。

《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对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如果启动了“一方退出”机制,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这部分的规定也与此前试点类似,另外上述试点5地将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定在20%。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多地则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此外,多个试点地区还要求,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北京市特别提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报告。对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事项,也要进行填报,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定。

重庆市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向市委组织部填报专门的经商办企业情况登记表,将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巡视监督内容。

新疆则要求,领导干部要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上说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也要专项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对于后续瞒报虚报、转入地下等情况,试点地区也给出了制度的先例。

譬如,新疆明确提出“两个不得”的规定:受让方不得为出让方的近亲属,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或转让。广东在规定中指出,对搞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上海和重庆也明确,对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的,对搞虚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在办理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行为时,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是否存在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验。对不如实申报,或者弄虚作假试图规避规范,以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当制度的笼子扎紧之后,执行才是能确保威力的铁拳。在上海“啃硬骨头”实施规定的第一年间,全市1802名省部级和司局级干部中,有182名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被纳入“需要规范”的范围,最终10人被免职、10人被调岗,1人辞职,另有3人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不过也有网友指出,除了配偶子女、儿媳女婿外,其他近亲属也可以通过“一家两制”谋取私利,比如周江勇周健勇兄弟;另外监管范围目前只限于厅局级及上领导干部,是否还可以下探至县处级以下。



中纪委反腐纪录片《零容忍》讲述周江勇兄弟贪腐案件

当新规在全国铺开,具体成效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