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叶霖芳 近日,上海高院普法栏目一篇文章将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一起两年前广告违法违规事件推向舆论中心,在社交媒体平台冲上热搜。彼时,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题为《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推送文章,内容为该行信用卡持卡人可参加某购物中心部分餐饮商户的优惠活动。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线索,将该文移送上海市市场局。随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与广告公司分别被罚款60万元及30万元。



祸起一篇推文,人行上海分行以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线索移送上海市市场局

6月16日,人民法院报转载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小案大道理“栏目的一篇文章:《发布贬损女性广告被罚数十万 法院:罚得对!》,将广发银行上海分行2年前涉嫌违法违规广告推向社会公众,并引发讨论。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9年5月31日,广发银行上海分行通过“广发卡上海”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的推送文章。该广告标题及内容由厚美公司设计并制作,交由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后自行发布。

随后的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作出关于移送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线索的函,就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前述推送文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向市市场局广告处移送线索。

同年12月3日,上海市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市市场局责令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陆拾万元整的处罚。

具体来看,前述广告推文内容为“尚悦湾”购物中心部分餐饮商户的优惠活动,在广发银行上海分行2019年8月20日删除该文时,累计阅读量198次,粉丝推送人数42466个。

上海市市场局认定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互联网媒体发布广告推销自身信用卡,该广告标题涉嫌哗众取宠、低级庸俗,易引申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不良含义,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侮辱贬低女性之嫌。

此外,该广告发布时间跨度近三个月,期间累计阅读量大,粉丝推送人数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覆盖面广,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在对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进行60万罚款的同时,上海市市场局对广告制作公司厚美广告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

广告公司不服处罚,将上海市市场局诉至法院

不过,厚美公司很快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市场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标题“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受众的关注,但从其字面意思来看,的确存在哗众取宠、低级庸俗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负面效应。

一审法院认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并无明显不当。厚美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广告作为企业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媒介,应当给受众带来积极正面的导向作用,厚美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后,厚美广告提出二审,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厚美广告公司认为,案涉广告或许违反道德标准,但不构成违法。并表示,上海市市场局提供的调研报告由上海数喆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具备开展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业务的资格资质,调查不合法、统计不合法;该调研报告的数据显示对于案涉广告是否违法,社会公众的意见存在极大分歧,且被上诉人选择的走访部门有倾向性,不具有代表性,证据形式也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上海市市场局则表示,调研报告恰恰证明有超过50%以上的民众认为案涉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进行广告检查时发现前述广告涉嫌违法,于2019年7月31日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检查结果告知单上交由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签字确认,但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并未及时整改,直至同年8月29日执法人员上门开展调查取证后才删除该案涉广告的微信推文,发布时长计8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不符合主动整改、消除影响的情节,故本案不适用从轻处罚。

上海市市场局还表示,案涉广告违法用语主要出现在微信广告的前端标题,直接面向推送的4万多粉丝,综合考虑发布时间长、传播量、阅读量、整改情况,被上诉人认为该违法行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市市场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虽然厚美公司、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希望进一步调整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但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言,量罚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审中,上诉人(厚美广告公司)对于被诉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质疑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所提出的诉讼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上海市市场局)所作质辩意见,于法不悖,予以采纳。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目前,“广发卡上海”微信公众号已无法搜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