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只能通过“刷脸”来出入小区,天津一名住户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删除他的人脸信息,并提供能够保证其隐私权的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



“刷脸”门禁。受访者供图。

一审中,法院以收集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原告未提交被告存在泄露信息相关证据等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决定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6月7日晚间,原告顾城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司虽然赢了,但没有特别开心的感觉,只是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换来一个本应如此的结果。

但如果有人看到他的维权经历,对侵害自身权益的人说“不”,“也许我的案例可以视作一种胜利”。6月8日14时30分许,记者联系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截至发稿,未收到物业方的回复。

欲拒绝“刷脸”门禁,天津住户起诉物业公司

由于工作变动需要搬到天津,家住北京的顾城提前在网上看房并签了租房合同。入住时,房屋中介告诉他,需要人脸识别才能通过门禁,带他去物业录入人脸信息。顾城向物业表示希望使用门禁卡而非人脸识别,被物业方拒绝。“房子已经租了,进不去就没地方住。

所以当时我只好先让物业拍照录入人脸,先解决正常居住问题,等安顿下来了再处理门禁的问题。”去年8月,顾城多次与物业方沟通希望删除人脸信息,均被拒绝。在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未收到物业方回复后,顾城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

“不仅是因为担心人脸信息泄露、被盗用盗刷,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对刷脸进小区有拒绝的权利。当然我也不知道能不能告赢,但我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可以穷尽能采取的各种程序进行维权。简单来说,我受够了,我不想就这么算了。

一再隐忍妥协,换来的往往是侵权的人更加肆无忌惮。”顾城谈及起诉物业公司时说道。根据落款为2021年11月10日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中,原告方主张,被告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停止对原告人脸信息的处理,并向原告出具相关信息已删除完毕的书面证明;为原告提供其他能保证其隐私权的便利的出入诚基经贸中心方式。原告方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表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同时,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违反了处理人脸信息需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被告物业方辩称,原告是租户,并非业主,如果没办法适应诚基中心可以自行搬离。人脸识别信息采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社区、街道办共同完成的这项工作,同时在天津市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控,并符合现在疫情管控要求,原告人脸信息只在门禁上使用。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称使用原告人脸信息是按照天津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系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和需要,鉴于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居住人员众多,使用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需要,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同时,上述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结果出来后,顾城坦言有些“失望”,“ 无论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了,但是我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原告谈二审胜诉:不算真正的胜利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顾城决定上诉。根据落款为2022年5月18日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告方认为,本案主要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而非隐私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由选择错误;原告未主张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无需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同时,原告方表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城关物业公司、城关物业天津公司处理人脸信息系疫情防控之需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被告物业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人脸识别系统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一致认可,并于2020年疫情暴发的时候正式启用。物业方称启用人脸识别系统的主要意图为:一是为了疫情防控,二是合同约定,三是管理需要。城关物业公司、城关物业天津公司没有将原告的人脸信息泄露,也没有侵害他的权益。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天津一中院认为,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从疫情防控、智能管理的目的出发,在征得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同意的情形下,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验证方式,能够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上述法院同时列举了《民法典》以及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款表示,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人脸识别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天津一中院认为,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系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为原告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与前述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城关物业天津分公司关于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张,亦无证据证实。最终,二审判决结果显示,撤销一审判决,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对于二审胜诉,顾城认为这不算是真正的胜利,“我不过是用将近一年的时间,外加大量精力以及金钱,换来一个本应如此的结果。我真的没有觉得,这有啥值得开心的。

”不过,他也在讲述诉讼经历的文章中写道,“不愿刷人脸进小区的人不少,但大家都没啥办法,所以我想把我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一下……如果有人从我的维权事迹中获得了启发,勇敢地对侵害自身权益的人说’不’,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那我的这个案例也许可以视作一种胜利。”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