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跌眼镜!河北香河,5月18日,男子石某来到某足疗店内。选完项目后,足疗店指派女子刘某为其提供服务。闲聊之间,两人竟然是老乡关系,莫名觉得又进一步。之后经过协商,刘某竟然给石某提供了不法服务。

为了与足疗店的费用相区别,石某私下转给了刘某1000元。但是事后,石某觉得自己有点吃亏,便找各种理由讨回这1000元。刘某肯定不愿意,两人闹得不可开交。

情急之下,石某提议找民警同志来评理,刘某还十分同意。接获警情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听了听两人的纠纷起源,觉得有点不对劲,立即叫停了争吵,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过询问,警方认定石某、刘某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均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而涉事足疗店被停业整顿。(来源:北青热点)

果然人在气头上,脑子有点不清醒,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那嫖资的数额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吗?这个主要涉及到两人建立的合同效力问题。

表面看,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石某向刘某支付了1000元,而刘某实际也提供了服务,双方实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但这个服务合同关系一是违法,二是违反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石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卖淫嫖娼的行为违背基本的道德观念,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明显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所以,基于前述规定,两人建立的服务合同无效,应当被法律进行否定性评价。

可能有网友觉得,石某主动联系警官,怎么还处罚那么重?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0日。

其实,石某主动联系警官的主观目的并非自动投案,而是为了让警官调解两人纠纷,石某并不符合主动投案的事实。

同时,两人实际也发生了关系,完成了交易,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前述规定,警方对两人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两人争吵的1000元,也会被以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所以,两人忙活一通,到头来可谓是一场空。本案也提醒我们,违法乱纪的事情不可做,只要做了,你不知道会以什么形式案发而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