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称老婆老公,不是嫖娼!”陕西咸阳,一男子和女主播约定,以40万元的价格进行非法交易,被警方认定为嫖娼,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李某,多金富足,喜欢在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某日,李某在观看直播时,对一位名为张某的女主播深深吸引,为了能够抱得美人归,李某便在直播间内疯狂的打赏起来。

刚开始,张某面对李某的无事献殷勤,还不怎么理睬,但随着李某逐渐成为榜一大哥,二人也渐渐聊的火热起来,以老婆老公互相称呼,尺度也越来越大。

于是,李某提出以2000—4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隐私视频,并约好在线下见面,但仅仅是单纯的见面,李某就支付了1万元的报酬。

2个多月后,李某提出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承诺给40万元的费用,张某欣然同意,但出于保险,让李某提前支付了4.39万元。

之后,张某如约来到宾馆,但李某表示自己只有15万元,张某虽然觉得李某不讲信用,但抱着既来之,则安之的想法,还是决定与李某发生交易,但前提是李某打一张34万元的欠条。

之后,二人互相一阵温存,李某冷静下来后,觉得自己40万元的价格太高,便和张某产生了争执。

争执之中,张某一怒之下报警,警方认定二人的行为属于嫖娼,作出行政处罚后,将19.39万元的违法所得没收。

李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理由是二人认识四个多月,互称老公老婆,应当为情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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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和失足女发生关系,才能认定二人的行为属于嫖娼。

事实上,无论双方的职业、身份如何,只要存在这种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易,就可以认定为二人的行为属于嫖娼。

本案中,双方没有争议的点是,李某和张某确实存在金钱交易的行为,有争议的点是李某辩解二人的行为属于恋爱关系,但公安机关不予认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作为本案的被告,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张某本人的供述,从中不难看出,李某曾多次以不雅视频威胁张某、张某也拒不承认双方之间互为情侣关系。

至于双方以老婆老公互称,公安机关认为只是一种称谓,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不正当交易的事实。

法院最终采纳了公安机关的意见,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嫖娼。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嫖娼、卖淫行为,处10日—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张某、李某存在非法交易,而且已经实际发生,所以均会被处以拘留、罚款。

至于本案的嫖资19.39万元,因为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所以会被依法收缴。

3.有网友可能会疑问,双方之间打得34万元的欠条,是否能以违法所得进行收缴呢?

个人认为是不能的!

事实上,双方打欠条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就双方打的欠条而言,自始至终属于无效状态,既然无效,自然也不能按此进行追缴。

4.网络直播行业盛行的背后,也有部分不法分子,打着恋人的民意,试图从事不法交易,却不知世界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如此操作,只是自欺欺人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