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广东惠州,五一黄金周期间,张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家养了5、6年的小狗,被打得遍体鳞伤,于是赶紧将小狗送到宠物医院救治。经治疗后,小狗目前虽没有生命危险,但其眼睛已经瞎了一只,并导致小狗流产,而且,现在小狗已经生活不能自理,吃东西都要张先生来喂,才能勉强咽下。

事后张先生回家赶紧打开视频监控,看看到底发生什么事?原来当天凌晨,有5、6个人意图伤害小狗,后来有一人拿起放在一旁的拖把,出尽全力不停殴打小狗,将小狗打得嗷嗷叫,都不停手。听到小狗的惨叫声,令张先生非常难受。

随后张先生报警求助,据张先生称,他根本不认识这个人,也不知道那些人,为什么要这样伤害他的小狗。

目前,我们无法得知这名男子,为什么要如此对待一条生命。但不管是什么原因,这名男子的行为,实在恶劣,必须严惩!

那么这名男子,将要为其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张先生是小狗的主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狗就是张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男子持拖把持续殴打小狗,致使其受伤严重、流产,且直接导致小狗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后果,即代表男子已经侵害了张先生的民事权利,因此男子需对张先生作出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注意,以上所述的“损失”,是指包括小狗的医药费、护理费等一切合理的支出。

其次,张先生说不认识这个人,那么这名男子就是蔑视法律、蔑视社会道德、无事生非,并以追求刺激为目的,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即系寻衅滋事的。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人的处罚。一般将根据行为人其行为的性质与所造成的后果,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