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无锡的一位女子在疫情爆发前飞往境外待产,瞒报行程遭辞退的案例引发关注。



2019年底,某通信公司女职工李某,在怀孕35周后,乘坐飞机去境外待产。其母亲到无锡某医院以李某名义挂号并要求医生出具医疗建议书,通过李某同事交给公司并提出病假申请,未告知出境待产。

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公司因防疫要求排查人员流动情况,李某继续隐瞒她的行踪。

同年7月,李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公司发现其瞒报信息,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李某在防疫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并提供虚假病假单,不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而且导致某通信公司防疫统计出现重大错误,违反了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对防疫安全造成隐患,通信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正晖表示:“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作出虚假信息的申报是没有效力的,如果说达到一定的天数,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解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沈同仙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予以遵循。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人在国外却提供国内医院病假单、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如实告知其行程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司的劳动纪律,亦有违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诚信要求。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有理有据。

本案判决,不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且在个案中嵌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判断,说理细致透彻,发挥了审判活动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教育、引领和规范作用。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江苏高院、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