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打假牟利
就像啄木鸟一样——
啄木鸟捉虫子,
首先是为了吃饭,
而不是做森林卫士。
3月8日,一个普通的星期二,在某大型连锁超市工作的刘梅像往常一样,在自己负责的区域整理商品,时不时招呼下顾客。除售卖某品牌牛奶外,她还兼管矿泉水区域。
忙碌中,她注意到有个熟悉的身影在货架前徘徊,许久后,那人拿了一瓶矿泉水走向收银处。“他今天来了好几次”——这句话在刘梅脑中闪过,但她没多想。
不一会儿,刘梅就从超市经理处获知,刚刚那位男性顾客在一天内分8次买了8瓶一样的过期矿泉水(均为3月6日到期),然后向超市索赔8000元。
刘梅再一回想,这和两天前以牛奶过期为由向她索赔的,是同一个人。女儿小马得知此事后,对她说:妈妈,你遇到“职业打假人”了。
“真的被弄怕了”
对于“职业打假人”,迄今并没有公认的定义。在普遍的使用语境下,他们是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为依据,通过反复、大量购买商品来索取相应赔偿的个人或群体。
这个群体最近再受关注,和广东“00后职业打假人”陈之强有关。
去年年底,号称“中国年龄最小职业打假人”的陈志强,在和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多万元后,收到了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被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了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当地公安局也决定对其涉嫌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
今年3月,陈之强父亲透露,当地警方上门将陈之强带走调查,同时带走了他的手机和案件资料。
陈之强父亲 资料图
网店店主韩军看到这个消息时,恰好正在跟一名“职业打假人”交涉。面对对方提出的巨额索赔,他马上把新闻链接发给了对方,试图加重自己谈判的筹码。
两个月前,店铺刚开业不久的韩军迎来了第一个顾客。这位“豪爽”的顾客在签收首批商品的当天就又加购了,支付总金额超万元。
可韩军还没来得及高兴,就在后台收到了反馈,对方表示,商品标示的成分表中有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已经投诉至相关部门,只有赔偿10万元,才肯撤诉。
几番交涉下来,韩军判断,自己遇到了“职业打假人”。
“他的手法很熟练,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然后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要求我们赔偿。”韩军说:“对于解决流程,他也很有经验,主动提出先赔偿,再退款退货,最后出具和解函,就是认准了我们耗不起。”
与“职业打假人”持续沟通了两个月后,韩军“被折腾得精疲力尽”,最终以3000元换来了对方的撤诉。他把这段经历录成视频发在社交平台,提醒同行朋友务必规范经营,遇到此类事情冷静处理、合理谈判。
除电商外,线下超市的食品区也是“职业打假人”们最喜欢光顾的地方之一。
超市经营者小华在某视频平台发动态,视频中是刚下架的如小山般的临期食品。小华说,年后仅复工一个月,他就遇到了“职业打假人”。
当时,一个小伙子把整个食品区看了一遍,最后瞄准了两桶赠品过期的食用油,向小华索赔了1000元。
“去年遇到过几次‘打假’后,我们交待员工每天挨个查一遍日期,但忽略了赠品,还是被这些人碰到了。”
现在的小华慎之又慎,即便有的食品保质期还有一个月,他也干脆做下架处理,“真的被弄怕了”。
而连锁超市的员工刘梅则接到了经理要求她承担部分损失的要求,女儿小马在论坛发帖求助,目前具体事宜还在协商中。
他搅起“打假风暴”
若要梳理“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史,很难绕开王海。
1995年,王海以12副假冒索尼耳机拉开了其职业打假生涯的序幕,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主张双倍赔偿的人;同年,他成为第一位中国消费保护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
1996年,王海出现在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第一期《谁来保护消费者》节目中,与来自媒体、高校科研机构和律所的嘉宾,以及现场观众就打假的正当性问题进行论辩。“职业打假”自此走进了更多人的视野。
·1996年《实话实说》节目中的王海,为掩饰身份特意乔装。
此后,全国涌现出一批“职业打假人”,有人因此将1995年称为我国“职业打假元年”。
从游医黑幕、假烟窝点到杀毒软件、医疗器械……那些年里,王海在全国搅起了一场“打假风暴”。
如今,王海的微博主页简介已经从“打假第一人王海”变成了“知名法律博主、头条文章作者”。不过,在“打假”这个领域里,他也依然活跃,近期发布的微博信息上还打着“王海打假XXX”的话题标签。
他曾对媒体表示,“打假”是一种应该得到奖励的志愿监督行为,只要假货还在,“打假人”就不会消失。
王海微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职业打假人”瞄准的打假对象,似乎在向某个领域集中。
“近几年接到举报投诉的次数越来越多,大多数都以食品包装有瑕疵为由。”四川省某市场监管人员对《环球人物》记者说:“但经过核查,大多数都达不到立案要求。”
由于举报奖励机制是根据立案查处的罚款金额来确定,所以如果没有立案,举报者就拿不到奖励。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经办过多起民间打假起诉案。他告诉《环球人物》记者,从之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所有消费领域包括家电、服装、家具、汽车、家装等都是被打假的对象,但2014年之后,许多“职业打假人”都更专注食品药品领域。
这种集中或许并非偶然。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这一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购买者获得赔偿。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环球人物》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职业打假”的民事案由判例,自2001年以来共有15890件,其中2016年呈爆发式增长——判例数量由上一年的211起猛增至1245起,增幅达490%;此后一直到2021年,年判例数均保持在2500起以上。
食品药品消费行为中逐渐提高的赔偿标准,似乎让一些“职业打假人”动了借此牟利的心思。
“打假”成为生意
《环球人物》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遇到过“职业打假人”的,多是小微企业,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电商从业者。杜鹏律师表示,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打假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的时代特征。
某购物平台上从“打假”到“反打假”,服务也是一应俱全。
·某购物平台上的检索结果。
记者选取了一家综合排名靠前的店铺进行询问,被告知这一行“很好上手”,跟着教程一般几天就能学会,且收益十分可观,“偶尔看看”月收入就能达到几千。如果是完全零基础,购买988.8元套餐,不仅能获得“师父”的一对一辅导,店家还能在买家应付不来时登录账号代为处理。
·某商家提供“职业打假”服务“套餐”。
当记者表示会有法律风险方面的顾虑时,店家表示,他做这个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了,带了好几个徒弟,至今啥事没有,因为“假打会进去,正常打不会”。
在这家店铺的商品详情页有这样一句话:“我们得搬起我们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究竟应不应该得到认可?他们的情形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私权打假何以可能?
从1995年至今,“职业打假人”至少已存在了27年之久,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从来没有中断过。
杜鹏认为,“职业打假人”打假牟利就像啄木鸟一样——啄木鸟捉虫子,首先是为了吃饭,而不是做森林卫士,但这个行为会间接地净化消费市场。
也有学者撰文表示,需要在全面评估“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后果的基础上,对“职业打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进行限制,减少其滥用制度的余地,限制其利用法律获利的空间,增加其获利难度,以既消减负面影响,又较好地激发其正面效果,实现有效规制。
(文中除杜鹏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