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突发脑溢血
嫂子却拒绝支付医疗费
最后弟弟站出来
先垫付了17万元医疗费
但弟弟没想到的是
嫂子根本没打算还钱
哥哥的医疗费该由谁来出?
李某(男)与王某(女)系再婚夫妻,未生育子女,李小某系李某胞弟。2020年11月,哥哥李某因突发脑溢血昏迷,其住院治疗的前期费用均由妻子王某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妻子王某不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且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为此,弟弟李小某垫付了部分医疗及护理费用大约17万余元。李小某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短信等方式联系嫂子王某,双方就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弟弟李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哥嫂归还其垫付的费用。王某辩称,李小某作为李某的胞弟,自愿救助李某,不同意返还相关费用。
法院:哥哥嫂子共同偿还医疗费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哥哥李某生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李某、王某夫妇共同支付,现弟弟李小某垫付了部分费用,起诉哥嫂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小某虽系李某胞弟,但其帮助哥哥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参与处理住院事宜,体现的是兄弟之情,但不是法定义务。
鉴于弟弟李小某诉求中的赔偿金额17万元包含人情来往的方面,故法院综合认定哥哥李某、嫂子王某共同向弟弟李小某偿还14.7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存在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
因生病住院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对外偿还。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生活保持义务,不同于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去履行。
李小某与李某虽为亲兄弟,但均已成年且各自组成家庭,独立生活,双方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弟弟李小某基于手足之情,垫付相关费用,抢救生命垂危的哥哥,符合社会道义,其行为应给予肯定与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