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上了热搜,引发广泛关注。3月18日凌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眼下,虽然相关涉案人员被查,但28名受害储户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2.5亿究竟流向何处”是他们心中最大的疑问。

存进银行的钱不见了,足以令所有储户心惊。但大额储蓄在银行“人间蒸发”,这已不是个例。稍加梳理就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存款“失踪”案,无不闪现着银行“内鬼”的身影,他们或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或利用职务身份开启花式操作,让储户轻而易举就上了当。只能怪“内鬼”手段太高,银行和储户防不胜防吗?非也!如果没有银行作“背景”,没有银行存款单作“道具”,没有职务身份作“信誉”,相信再高明的犯罪分子也无法将骗局编织得如此天衣无缝。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首先要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回到这一案例,职务身份和在银行实施的行为,与受害者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用户是在银行办的存款手续,被害人的钱已存进银行,银行也出具了存单,那么,合同就已成立。在此情况下,巨额存款不翼而飞,个人盗窃罪也好,职务侵占罪也罢,都暴露出银行存在着管理过失的责任。事实上,据媒体报道,此前当地银保监局针对此事已经认定银行方存在场所和人员管理的过失,并给予了相应处罚。

作为银行,应以此案为警示,整章建制、完善管理、加强员工教育,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监管部门应履职尽责,完善立体监管体系,让银行经营全过程“阳光化”;与此同时,每一位储户也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在高息诱骗面前,对违反正常操作规程的行为,不能毫无警惕心。否则,因小失大,岂不悔之晚矣?

2.5亿元存款被银行内鬼卷走,谁的责任?涉事银行:4月2日前给储户回复

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上了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广西南宁多位储户曾在该行高管梁建红高息诱骗下存入大笔资金,后该高管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此前存款账单为假账单,而存款也不翼而飞。

3月18日凌晨,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回应,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虽然相关涉案人员被查,但储户们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2.5亿究竟流向何处”是他们心中最大的疑问。储户们觉得纵然梁建红存在犯罪行为,但银行也难逃干系,为此,南宁储户段女士先后十多次前往工行南宁分行,就心中多个疑问提出质询。3月18日下午,工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告诉段女士,他们将于4月2日之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回应。

储户2.5元存款被银行高管骗走

3月18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泰安大厦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看到银行正常运营,不时有客户出入,大厦门口有工作人员值守。要进该银行所在大厦大门,需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并测温后才会放行。

在大厦门口,极目新闻记者碰到了之前储户段女士和另一位储户。段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和其他受害人18日上午看到工商广西银行发布的回应,但她们并不认同“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受害人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等说法,希望就一些问题和银行进行交涉。

段女士称,这是她得知自己存款不翼而飞后不下10次来银行交涉,“和这里的人都熟悉了。”段女士说。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段女士被梁建红许诺的高息吸引,曾于2019年来到工商银行存款100万,后梁建红事发被抓,她到银行求证才知道自己手上的存单是假存单。此后,段女士一直代表受害人为此事奔走。

段女士介绍,事发后虽然梁建红被抓,但他们之前存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这么多钱到底去了哪里,我们明明在银行办的存款手续,为何却说我们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段女士说,带着诸多疑问,3月18日下午,他们再次来到工行南宁分行,在泰安大厦5楼,工行南宁分行安全保卫、个人金融、信访、运营管理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们。

“我们登记了身份证和个人信息。”段女士说,银行工作人员针对她们提出的疑问,回应说交由各个部门核实之后,将于4月2日之前给予她们书面回复。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该案中有28人因大额存款被骗2.53亿元。2021年11月,关于梁建红及其同伙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

该案最大争议在于,储户2.53亿元的大额存单被转移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银行是否应该担责?多位被害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现在一审已经判了梁建红盗窃罪,但他们的钱是在银行被盗的,他们认为银行难脱干系。



律师:银行应承担责任

3月18日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依据此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案中既涉及银行高管的盗窃等刑事犯罪,也涉及受害者和梁建红及银行间的储蓄民事纠纷。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法律情况: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民法、刑法,这就叫刑民交叉。民法是最基础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反之不一样,即使不承担刑事事任,并不必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这起案件表面来看,是银行高管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害人的钱转走了,当然由梁某赔钱。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情节,被害人的钱存进了银行,银行出具过存单,这时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

翟振轶律师称,依据受害者和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角度来看,这里涉及一个民法概念:表见代理。银行高管在银行里实施的工作行为,会被当然视为代表银行实施的行为。即使高管主观上是想骗,但被害人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将钱存入银行,高管的身份和在银行实施行为,会让被害人产生内心确信这钱就是存入银行的,银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从受害者和银行的合同纠纷来看,他们可以起诉银行侵权。”翟振轶律师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曾就此事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作出过处罚,那么可以断定,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受害者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银行应该承担储户一定损失;当然另一方面,受害者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承诺的利息高于国家相关规定,依旧做出了存款行为,受害者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由法院依据双方证据作出判断。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此前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梁建红等人犯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梁建红系银行工作人员,受害人将手中现金、身份证件等提交给她,就是提交给银行,这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梁建红将客户存款转走,侵害的应该是银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