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此举依据的是美国国会在2020年12月表决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HFCAA)。该法对外国公司在美上市提出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果在美上市公司聘用在美国以外司法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审计报告,则可能因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审查而被SEC认定为“Commission-Identified Issuer”(被认定的发行人)。如连续三年被列为“被认定的发行人”,则SEC将禁止该公司股票在美国交易所或在美国境内以其他形式交易。
图源:SEC
目前,五家公司已分别发布公告针对SEC之举进行回应。
百济神州、再鼎医药、盛美半导体三家公司明确表示,今后将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以满足《外国公司问责法》的要求;百胜中国也表示将继续监测市场发展及评估所有策略选项,并将根据监管规定随时进一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百济神州的公告表示“这份暂时性认定名单是SEC采取的行政性措施,表明在这几家公司近期发布了2021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后,SEC开始对使用未经PCAOB审查的审计机构的公司进行认定。”
林菡律师团队向观察者网指出,被SEC列入“暂定清单”的这五家公司确实均于近期向SEC递交了2021年度报告(表格10-K)。可以看出,SEC此举系《外国公司问责法》通过后,对于所有在美上市中概股发出的首次警告。因此,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中概股在提交年度报告后被SEC列入“暂定清单”。
和黄医药则在公告中表示,《外国公司问责法》是美国持续监管重点的一部分,旨在获取目前受国家法律(尤其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审计和其他信息,编制此类清单由该法案和美国证交会的实施规则规定。根据该法案的现行条款,除非该法案获修订将该公司排除或PCAOB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公司的审计师进行全面核查,否则该公司的美国预托证券将于2024年初从斯达克证券市场退市。此外,美国正在考虑立法将非核查年数由三年缩短至两年。
和黄医药公告截图
在这种情况下,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如何应对?
林菡律师团队认为,配合度最高的方式就是聘用受PCAOB审查且信用度高的美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审计底稿交给美国监管部门将涉嫌违反中国法律,因此即便更换一家接受PCAOB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私有化退市后回归A股,考虑在其他交易所(如伦敦、香港)完成双重主要上市或是二次上市,从而拥有两个交易地点,并最终将主要交易地移至美国以外的其他交易所。
3月11日,证监会针对SEC依据《外国公司问责法》认定五家在美上市公司为有退市风险的“相关发行人”回应表示,这是美国监管部门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一个正常步骤,并表明中方“始终坚持开放合作精神”,但也“坚决反对一些势力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错误做法 ”这一基本立场。
林菡律师团队表示,我们寄希望于国内能通过市场制度的改革降低中概股回归门槛,帮助知名中概股早日回归本土。当前中概股集体暴跌,内外部政策环境将直接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态势,如果国内能通过宽松政策引导,将大大缓解海外资金抛售中概股的直接压力。同时,我们也期待在三年缓冲期内中美双方能继续就审计监管合作进行沟通,早日寻找到一个既能保障海外投资者利益,也能避免中概股从美股大面积退市的平衡点。
另一方面,通过SEC的强硬态度,林菡律师团队认为应当尽快未雨绸缪,为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企业来到A股市场,积极开始探索国际板制度的建设。只有通过提升国内资本市场在国际大舞台上的话语权,完善A股市场的配套政策与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海外中概股企业及境内投资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