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在法庭上,男子黑某辩解称:
首先,他与女子熊某认识4、5年,不属于法律规定“不特定性人员”的范畴;
其次,他在足疗店支付700元记录的原因是,答应帮熊某冲业绩,整个过程中,熊某仅提供按摩推背服务,而且仅在房间接受了30分钟服务后,就因有事提前离开。
据此,警方予以反驳称: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之一熊某及该店其他数名员工陈述,该店是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场所。而黑某在接受服务前,熊某等工作人员亦向黑某介绍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另外,熊某陈述称,当天她曾为黑某提供过性服务。在收款记录中,也提录到黑某700元的支付记录。
据此,警方认为黑某与熊某达成意向、已支付钱财、且已经着手实施了,所以符合认定为卖淫嫖娼的条件。
其实纵观警方的证据,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分析,警方的决定是否合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警方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如当事人拒不陈述,但有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可以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黑某确实在该会所与熊某从事了卖淫嫖娼活动,且已支付钱财的。那么即便黑某本人拒不承认,警方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仍然可以对黑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实际发生关系的,将在拘留10-15日内进行处罚。而本案黑某从事的是以“推油”方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以情节较轻的处罚。
综上,虽然黑某拒不承认违法事实,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黑某是想通过以帮忙冲业绩为由,掩盖其违法事实,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询问笔录合法,进而认定警方处罚决定合法,且有理有据,遂均驳回了黑某的诉求。
吾也以为,警方认定合理,且证据充分。毕竟违法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并不在少数。所以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就应当坚定立场,毫不手软地打击一切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