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

审计机关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个人账户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微信公号,近日,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审计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

报道称,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审计机关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正是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通知》应运而生,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做出规范。

《通知》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审计机关查询的账户和存款,包括在各类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以及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账户余额情况、交易资金流向、交易设备和网络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等。

在查询时,审计机关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或拷贝电子数据,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注明来源并盖章。

此外,在信息安全方面,《通知》强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在查询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情况和内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审计工作有助于维护经济安全,减少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这些问题给国家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