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2月11日裁定其败诉,称“鬼佬”一词不含种族歧视成分,并指出原告人际关系恶劣,难以与团队合作,没有证据显示他因种族歧视被解雇。
综合东网、《星岛日报》等港媒报道,原告海登(Francis William Haden)于2010年入职被告礼顿建筑(亚洲)有限公司,2016年被指派在礼顿和中国建筑(以下简称中建)联营项目中担任爆破工程主管。
原告海登(Francis William Haden) 图源:星岛日报
原告称其工作时多次听闻有人以“鬼佬”称呼自己和其他外籍员工,此外,又从上司的助手口中得知,中建方面有人质疑,为何有那么多“鬼佬”参与工程。原告称他之后被架空,不能获得工作相关资料,中建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指派他人代他与顾问沟通;而他在向上司反映情况后却遭解雇。
原告此后通过其律师入禀区域法院,控告礼顿公司违反香港《种族歧视条例》,要求该公司就其行为作出声明及道歉,并赔偿原告“情感伤害费”20万元港币以及自2017年2月被解雇以来的收入损失。
区域法院法官欧阳浩荣11日下午就此案件做出裁定,宣布原告败诉。法官指出,单纯以使用“鬼佬”一词并不含有任何种族歧视成分,即使在工作场合提及“鬼佬”,也不一定带贬义;原告的指控仅源于其感受,未必准确,他可能过度诠释别人的话。
法官表示,虽然原告在任职期间没有收到部分电子邮件,但与种族无关,因为其他非华裔同事也能收到邮件;个别中建员工发送邮件时略过原告,只是因为他们之间关系紧张,且中建员工的作为也不能算到被告礼顿头上。
法官指出,礼顿和中建联营公司在原告放年假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只因公司要如常运作,加上原告作为爆破工程主管,须负责批核文件,因此最终还是会掌握会议中的相关资料。
此外,法官在判词中反复提及原告与同事关系恶劣,而这些同事和其他非华裔同事之间却没有任何沟通问题,可见种族歧视并非其被解雇的原因。法官表示,决定解雇原告的4人全都不是华人,部分非华裔也曾表明不愿和原告合作。
法官认为,原告是出于人际关系恶劣、难以和团队合作等原因被解雇,因此其指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