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同学让我讲一讲热播剧《开端》中的法律问题。

所以,我放弃了柏拉图,加入了追剧大军。

当然,我对自己的说法是,我追剧主要是为了工作。

很多内容我就不剧透了,当然艺术从来都来源于生活,生活其实比艺术更精彩,当然也可能更黑暗,更荒谬。



这个故事围绕着一个问题不断循环:如何阻止一场爆炸案的发生?进而不断地逼问我们:

如果人生能够重来,你会不会做得比现在更好?

首先是爆炸问题。

犯罪人自制炸弹,准备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这涉及了多种犯罪。

第一,制造炸弹行为本身构成刑法125条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这个罪的基本刑是3-10年,情节严重的甚至也可以判到死刑。

125条是我国刑法中最长的一个选择性罪名,全称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所谓选择性罪名的意思就是,可以拆开用,也可以合并用,但是不能数罪并罚。比如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爆炸物,那罪名就是非法制造枪支、运输爆炸物罪。我一直在思考一个数学问题:这最多可以组合成多少个罪名呢?其实人文科学也离不开数学,难怪柏拉图学院立着一块牌子,不懂几何数学者禁止入内。

第二,携带爆炸物乘坐公交车也构成犯罪。刑法第130条规定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就是爆炸罪。刑法114条规定了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是3-10年有期徒刑。如果发生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那就属于115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其次是正当防卫的问题。

在其中一次循环中,男主肖鹤云在和携带炸弹者搏斗中,夺了她的刀并将其反杀。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正如我讲过的粪坑案一样,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时候,最重要是代入法,把自己代入当事人的情境,看你所做的事情是否超越了一般人的常情常感,而不要动辄开始理性人标准,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充当理中客。

法律无外乎天理人情。

因此,正当防卫最重要的标准有两点,一是时间上是否具有紧迫性,手段上是否具有适当性。

刑法中规定了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男主在面临犯罪分子引爆炸弹和持刀行凶的违法行为时,为了维护自己和公交车上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失手将匕首刺入犯罪分子的腹部,制止了危险的发生,这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再次是猥亵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剧中的王萌萌被色狼猥亵,下车后,瞬间被后面驶来的渣土车碾压,不治身亡。色狼是否构成犯罪呢?是否应该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很遗憾,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类似正当防卫这些道德所鼓励的行为,不宜评价为犯罪;但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却不一定是犯罪。

对于公车上的咸猪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是这并不是犯罪。只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的手段猥亵他人,才构成强制猥亵罪。

同时,死亡结果和猥亵行为虽然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如果色狼不猥亵,王某就不会下车,王某不下车就不会被撞——从朴素的情感来看,猥亵和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一如杀人犯的母亲和杀人行为也有关系,如果你不把他生出来,他就不会为祸人间。

所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再进行严格的筛选与限定。关键看,车撞这个介入因素是独立引发了结果,还是和猥亵这种前行为共同作用引发了结果。王某毕竟是被撞死的,是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所以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色狼。

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灵丹,说白了,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多时候,仅仅靠法律是无法避免我们内心幽暗的泛滥的。

当然,在这个网剧中,警察的行为也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张警官为了救人,抱着炸弹往海里扔。因为爆炸时间太快,自己也被炸得全身血肉模糊,这种勇气令人动容。

但是,如果把这个网剧的前几集,尤其是警察的审讯工作作为期末考试试题,让法律专业的学生去挑其中的法律错误,估计也还是不少。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江警官的诱供问题。

当警方不能找到突破口,只能换人审讯,给男女主角肖鹤云和李诗情都设了套,谎称对方已经招供,逼着他们说出实情。肖鹤云听说李诗情坦白招供了,便认为李诗情是按照先前想的那样,又重新编了一套说法,所以他只得表示,自己说的是真的。

江警官其实犯了一个严重程序错误,诱供。

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因为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数。

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是追逐正义的大忌,否则追逐正义的初衷最后可能只收获了邪恶,一如剧中爆炸案的当事人。

所以,刑事法治一方面要惩罚犯罪,另一方则是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因为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

也许编剧也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借杜局之口批评了江警官,说明剧里警方内部也是不赞同他的工作方式的。越是紧急状态,越是要坚守法治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虽然禁止诱供,但是诱供的法律后果是比较暧昧的。一方面,通过诱供所获得证据是否应该被排除,法律没有明示。刑诉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逼供所获得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诱供是否排除,法律并未明示。在理论界,能否把诱供解释和刑讯逼供具有等价值性的 “等非法方法”,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就认为诱供和侦查谋略很难区分。

另一方面,诱供行为也并非刑法上的犯罪,刑法只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没有规定诱供罪。令人费解的是,刑法却将律师的诱供视为犯罪。这就是律师界谈虎色变的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司法机关的诱供行为不受惩罚,而律师的诱供行为却要入罪,这明显有违平等原则。

“开端”是一个不断循环的故事,我并不赞同这种时间观。

迄今为止,人类对于时间大致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时间是循环的,它是一个封闭的环形,周而复始,无始无终。在这样一种时间概念中,没有什么时刻特别,时间永远都是一样的。对于时间,无所谓珍惜与浪费,无所谓生与死,时间如环无端,人生只是虚无,历史没有意义。跳出时间的闭路循环,人生方有大的解脱。这种对时间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是冷漠甚至充满敌意的,在某种意义上它完全消解了时间这个概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时间是线性的,有始有终。因此时间的意义是非凡的,有许多特定的时间点都具有特定的意义,很多重要的关头,选择才有意义,人生并不虚无,历史存在意义。我们马上要庆祝新年,显然受到的是第二种时间观念的影响。

“开端”的中心问题是:如果人生真的能够重来,你会不会做得比现在更好?

在我们生活的真实世界,并不存在这样的选项。

我们唯一可以选择就是——当命运之手将你交付给那特殊的时刻,你是否会像你想象中那么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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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