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河北寻亲男孩刘某州(未成年人)自杀身亡。



刘某州生前因为媒体的报道遭遇网络暴力,这也再次为媒体报道未成年人话题时,避免出现新闻伦理失范敲响了警钟。

新闻报道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1月24日,《传媒茶话会》对话某财经媒体副总编辑,某央媒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资深记者杜昌华,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艾红红,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森,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

主流媒体不应成为网暴的源头

“没有遵守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在采访父母时,没有采访到刘某州本人,倾听其心声;对网络传播机制的研究不够,没有预判到报道在网络上传播,可能对刘某州本人造成的伤害,成了网络暴力的源头。”

针对媒体对刘某州的相关报道,某高校新闻学院教授指出。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资深记者杜昌华也认为,一个少年离开了人世,媒体的报道可能是网暴的起点。相关媒体可能认为自己在正确报道新闻,但新闻还有伦理的要求,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完全应该枪口抬高一寸,不要穷追猛打。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森分析认为,从新闻伦理的角度分析,相关报道对未成年人缺乏应有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刘某州的名誉、隐私等权益构成了侵犯。



刘某州生前照片

刻意追求时效性,忽视了人文关怀也会导致新闻伦理失范。

某央媒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在网络技术空前发达下的媒体传播形势下,媒体容易在“不经意间”陷入“抢时效”“追流量”的误区,而忽视了本应具有的人文关怀,不仅造成未成年人隐私被泄露,还给其身心成长发展甚至生命健康安全都造成了极大危害。

某财经媒体副总编辑谈道,网络暴力现象在互联网平台时有发生,受害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媒体应该承担起对抗网络暴力的责任,起到引领构建风清气正的互联网信息环境的作用。

涉及未成年人报道,媒体应注意这些问题

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指出,对于涉及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新闻报道来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刘某州曾遭受过的网暴言论


具体而言:

一是,应当格外注意新闻线索和报道的真实性,审慎审核线索真实性,在适度范围内开展调查;

二是,报道和采访内容尽量全面客观,特别避免与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相冲突;

三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不要使用真名及肖像,防止对未成年人的不当侵害。

坚持客观、审慎、适度原则


张森认为,此次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为主体的报道时,应该在客观、审慎、适度三方面重视、重视、再重视。

所谓客观,就是要尽可能展现事件的全貌,新闻工作者要对事实有敬畏之心,不能轻信、偏信,要在尽可能多的信息源交叉印证的基础上尽可能“还原”真实;

所谓审慎,在加强新闻专业性的基础上,要对民意、舆论有所体察,对于可能引发舆论风波、网络暴力的报道要“慎之又慎”;

所谓适度,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新闻报道都是越全面、越深入越好,过犹不及,这在未成年人报道中尤其重要。媒体在报道时要“恰到好处”,尤其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过度新闻消费。

报道应避免伤害未成年,要有利于其成长


杜昌华认为,从新闻伦理的角度而言,媒体首先要保证新闻事实的真实性。之后再问自己,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报道是否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要考虑到前因后果。

“媒体也要以法律道德为指引,对未成年报道要慎重,尤其要考虑互联网的负面效应,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杜昌华讲道。

澎湃新闻编委李云芳曾撰文指出,涉未成年人的个案也会有公共价值,因此,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突发尤其是恶性事件,不能“一刀切”地划为报道的禁区。但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报道规则。

其中就包含:涉及未成年人报道,媒体应避免涉事未成年人受到次生伤害,不能妨害涉事未成年人的成长。

李云芳指出,除非涉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意愿对外披露信息,否则媒体不应当面指责个人或者强迫其发声;媒体的报道要尽可能创造让其顺利成长、发展的舆论环境,即使是未成年罪犯也不能有碍于其顺利改造和未来回归社会。

提供更有公共性的思考和报道

艾红红谈道,“刘某州案例如此极端,最大的悲哀就是从出生到去世,该对他负责的却层层失职,该受到惩处的却逍遥法外,最后让这个少年承受了世间所有的恶意”。

她建议,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由于网络及相关舆情事件主动或被动地暴露于媒体面前,在介入相关报道时,媒体不仅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其隐私和权利,还应高于这些底线原则,提供更有价值的思考和报道。

以刘某州为例,具体而言:

首先,媒体本可借助相关议题,进行针对性普法。

“媒体是否应把父母的遗弃责任、社会的救助责任等通过采访相关部门、专家等方式一一呈现,让受众从中了解更多法律常识,让犯罪分子受到震慑?”艾红红认为。

其次,媒体应该将该案件做深度报道,并将该话题往公共性上引导,比如,探讨如何建构更好的社会体系,如何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受害未成年人提供包括生活、心理健康方面的帮助。

“媒体应该关注这样悲惨故事的背后,到底是什么造成的,应该关注这些孩子生活甚至情感的状况,对那些抛弃孩子的父母,媒体是否关注了其对行为的忏悔?”某财经媒体负责人也讲道。

著名媒体人胡锡进发文称,社会应该有必要反思,给刘某州提供一些他生父母没能给与的切实帮助,同时为他们的矛盾降温,促使他们相互理解,而不是帮助其中的一方指责另一方,甚至搞网暴,让这个不幸男孩子和他境遇也很一般的生父母在感情上越离越远,变成对立,加剧刘某州的绝望感。

某央媒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讲道,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为媒体提供涉及未成年人报道的指引,媒体要在加大相关领域新闻报道的同时,呼吁全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

不要使用定性、评价式的词语


某财经媒体负责人谈道,未成年人身心没有完全成熟,媒体在报道时,要设身处地地站在未成年人的视角,切忌贴标签、使用定性的词语,尤其是对“问题少年”,不要在文章中出现类似于“坏孩子”式的表述。

谁为刘学州的死负法律责任?

小小年纪的刘学州去世了,在找回生身父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经历了欢喜、重逢、幻灭、拉黑、网暴,留给世界巨大的问号:悲剧何以发生?谁为刘学州的死负法律责任?

其中涉及到3个法律问题,刘学州声称当初遭到父母“出卖”,在校期间遭遇老师性侵害,以及这次遭遇网暴后自杀。

首先,当初刘学州的生身父母未婚先育,之后将其“转送”他人,并且收了一笔6000元的钱,作为结婚的彩礼。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我国目前买卖儿童案件,主要并不是人贩子干的,绝大多数是父母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出卖或者遗弃。我们在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同时,对于出卖亲生骨肉的父母,又该实施怎样的法律惩罚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之前也的确有出卖亲生子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也要注意到,司法解释没有对何为“以非法获利目的”做出解释,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把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作为“以非法获利目的的”。所以,当初刘学州父母的这个“转送”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有不少的证据门槛要过,特别是要考虑到时间久远,很多证据可能湮灭,这对警方办案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其次,针对刘学州自诉在学校期间遭遇校园霸凌、男教师的猥亵,目前,河北省南宫市教育局正在调查核实;南宫市公安局也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并且尽快与教育部门对接,尽早把事实核实清楚。如果真的存在猥亵犯罪,特别是性侵者利用教师这个特殊身份实施猥亵的话,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三,刘学州网上寻亲,特别是其提出希望父母亲能为其买间房子容身之后(虽然他有自己的苦衷,甚至提出不用买,就是借一间房子也行),并且被母亲拉黑之后,遭到了网友的海量谩骂、攻击,称其寻亲动机不纯,在自我炒作。

类似的网络暴力导致当事人自杀的个案已经有不少了。去年,主播“罗小猫猫子”在网络直播时表示要轻生,在生死抉择的关头,却被一众无良网友起哄喝农药,结果悲剧发生了。2018年,女护士“菲妥妥-穆修修”把自己要自杀的信息发到了网上,在海口警方的努力劝导之下已经放弃了轻生的想法,但是,网友继续网暴,称其吵作,导致其二次自杀。

虽然,死者已矣,只留下浅浅的血迹,以及一些网友兴奋之后的口水,但是,追究众多网友网暴的法律责任相当困难,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事层面。

虽然,我国有“诽谤罪”,但是这原则上是一个自诉罪名,而且哪怕转入公诉程序,也很难认定在“乌合之众”的网暴中谁是主要责任人。从前述两起网络起哄来说,几乎没有网友因为网暴导致当事人自杀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如果从民事责任上说,更尴尬的地方在于,年轻的刘学州去世之后,甚至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为其讨回公道。

刘学州死了,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错,甚至将他的死作为下一轮网暴的集结号。也许,法律的门太窄,难以容纳刘学州的苦难;天堂的门太宽,早早让这个不幸孩子跨了进去。

即便如此,希望在法定范围之内,司法机关认真查处刘学州父母将其“送走”、校园性侵的法律责任,多少也算是对逝者的安慰。对网络暴力,特别是明显涉及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行为,也应该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即使不追究刑责,也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处理),以儆效尤。

也许,刘学州是以自己的生命在证明网暴的可怕、法律的缺陷,以及警示我们和恶的距离。